公開大學學生藏煙霧餅罪成,終極上訴失敗!關迦曦(20歲)涉嫌2015年年底在金鐘海富中心附近管有煙霧餅,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被告之後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去年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人關迦曦,於2015年12月16日被警員截獲及拘捕,當時被告為公開大學學生,警員在其背囊檢獲煙霧餅,另外還有打火機、口罩及手套等。
對於辯方爭拗兩例對「爆炸品」的定義,認為兩者不可互為詮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喺判辭中提及,《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嘅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嘅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兩條法例都係朝住類似嘅方向處理同一事項,條例在詮釋時應被視為構成同一套法則。儘管條例性質不同,但不代表並非朝類近方向處理事項。
張舉能因而認為可合理地假設兩條法例嘅定立係一個延續過程,字詞嘅使用同樣一致,即「爆炸品」一詞喺兩條法例中涵義係相同,最終終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
藏煙霧餅罪成,而上訴亦終告失敗,裁判彰顯公義,大家對於呢個判決有咩睇法?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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