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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港區國安法消息】
傳公安部副部長
掌駐港國安公署

2020.06.29 12:00 時事

千呼萬喚的港區國安法將至,相關內容備受關注,市民都希望可以藉此讓香港恢復安寧!據早前公布的草案列明,中央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等職責。據《HK01》引述建制消息指,該公署將由一名屬副部級的公安部副部長當負責人,而非像中聯辦主任屬正部官員擔任,目的冀消除港人對國安法之疑慮。

中央履行港區國家安全有權有責,而且合情、合法、合理,對奉公守法的市民來說只有多一層保障,大家當然大力支持!認同即Like!

原圖:星島日報、文匯報

https://www.singtao.ca/4262555/2020-05-19/news-%E5%8D%81%E4%B8%89%E5%B1%86%E5%85%A8%E5%9C%8B%E4%BA%BA%E5%A4%A7%E4%B8%89%E6%AC%A1%E6%9C%83%E8%AD%B0%E6%96%B0%E8%81%9E%E7%99%BC%E4%BD%88%E6%9C%83+%E5%B0%87%E6%96%BC21%E6%97%A5%E6%99%9A%E8%88%89%E8%A1%8C/?variant=zh-hk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proxy/DUifQaH11VRA8zsith6VTf6CeBxML4Smb9wL-tJ0FTd3UpqIHVTRdph4JAbdd65BlUgJkBwEnpZR6pY3JYLEZjHHAA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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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立法委員会就訂立香港國安法提出意見 1. 立法原則香港版國安法應是而且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一部份,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的原則不得和國家安全法有任何抵觸。人大委員會有權,有責監督,執行和修改香港國安法因大陸和香港制度的不同而產生不可調和的分岐和矛盾。 2. 香港國安法應明確規定一經法庭定罪的違犯香港國安法罪犯最高判罰即終身監禁(注:香港已非正式地取消死刑)和最低刑期。不能因主審法官的私人理念和政見,對量刑有所偏頗。例如未成年的罪犯最低判罰勞教若干年。不得輕判如社會服務令等不痛不癢,避重就輕的判罰。 3. 由於香港基於歷史原因採取半公開式承認並讓有雙重國籍人仕加入政府某些公務员職位。香港法官(除了終審庭首席大法官)可以有雙重國籍。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故此香港國安法法庭不得讓有雙重國籍的法官主審。另外香港現在各級法庭有很多外籍法官。香港國安法法庭審的是涉及中國香港國家安全的人士,有什麽理由可以讓外籍法官審理?難道要回歸到清朝時代的治外法權?有些人士如首任終審庭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公開贊成可以讓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法案件。既然大陸絕不會讓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為什麼香港例外?這是不符合邏輯。強烈要求香港國安法訂明外籍法官不得審理犯國安法的案件。 另外規定審理國安法的法庭不接受任何司法覆核的要求,以免陷入不斷無理的司法覆核的泥沼中。 4. 香港國安法應明確表示駐港解放軍和大陸公安武警有責任協助香港警察執行香港國安法活動。現在單憑香港三萬多警務人員怎能一面維持日常治安,一面應付大型示威或暴動?建議香港國安法設立一個委員会包括香港警務處長,大陸公安代表和駐港部隊首長共同交換情報,調查,偵破和執行國安法。駐港部隊在至今二十三年來做了什麼?除了做閲兵儀式的繡花工作,就是在香港嘆世界?駐港部隊是不是有責任出動協助香港警察鎮壓大型暴動?看見滿街睡滿疲累的警察,駐港部隊的首長做了什麽?建議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駐港部隊有責任應香港警務處長的要求出動鎮压暴動。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