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雨傘插警案」被告未有悔意,直言重來一次仍會作出同樣動作(刺向警察胸口),被告更涉及機場《環球時報》記者被毆打案,可算是積犯。如此危險人物,法官大人輕判罰款2000元了事,還講明「判監禁就留畀嚴重嘅案件」,頓時社會大眾嘩然,質疑之聲不絕於耳。
法官不是神,絕對有偏好。可惜藐視法庭罪在香港未廢除,研究法官裁決與其個人背景、政治取向、意識形態的關係,根本無從入手。久慧找來歐美研究資料,齊齊探索「法治」與「人治」的界限。
美國哈佛大學研究指出,法官也是人,因為個人背景、專業經驗、生活經歷、政治黨性、意識形態、宗教信仰、思想理念等因素,作出的判決可以截然不同,差異極大。剔除性別及種族因素,多個分析指出,共和黨委任的法官與民主黨委任的法官,作出的裁決可以相差很大,可見法官的政治偏好在裁決中佔了不小的比重。
自1940年代起,美國社會學家就開始研究法官的政治偏好,不少研究都證實了法官絕對有政治取向。例如1948年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黨性研究,以及1960年對密芝根最高法院的研究,顯示民主黨法官比共和黨法官更傾向判勞工索償案件勝訴。除了對最高法院的案件裁決進行分析,60年代一連串對美國上訴法院的裁決分析,也顯示法官們是「政治行先」及「意識形態行先」,政治取態及政治價值影響裁決的比重,高於法律角度的考量。
以下來看看英美著名案例,體會法官的偏好如何影響判決:
政治立場:
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案:
羅森堡夫婦被控間諜罪,但一直缺乏有力佐證,最終被處以死刑,是美國在冷戰中唯一被處以極刑的。不少法律評論家批評主審法官是受當時政治氛圍影響,先入為主,更政治上腦,而重判兩人死刑。
政治及個人利益:
Pinochet案:
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金紫荊星章得主賀輔明勳爵在英國上議院審理「皮諾切特引渡案」時,沒有披露個人利益衝突,包括他太太Lady Gillian Hoffmann受僱於與案件相關的國際特赦組織長達20年,他本人也是國際特赦組織旗下某籌款機構的主席。此案由五位法官審理,最終3比2,作出有利國際特赦組織相關一方,不利皮諾切特的裁決,這三票中包括賀輔明勳爵決定性的一票。裁決後數日,賀輔明勳爵與國際特赦組織的關聯被敗訴的皮諾切特曝光,社會輿論哇然,質疑他判案不公。賀輔明勳爵被同案的法官同袍指責、被法律學者唾罵,但他堅決不辭職,並否認自己判案偏頗。稍後,英國上議院宣布此案裁決無效,再委任七位法官重審「皮諾切特引渡案」。
個人金錢利益:
Dimes v Grand Junction Canal案:
Lord Cottenham 在審完一宗訴訟一方為運河公司的案件後,被揭發他擁有該運河公司的股票。雖然他審理案件時並無表現出偏頗,但他不適宜審理涉及個人利益的案件。
Ebner v Official Trustee in Bankruptcy 案:
上訴人的丈夫破了產,但曾轉了一筆財產給她,上訴人嘗試從債權人要回這筆財產,債權人包括澳盛銀行。但是主審法官本身持有澳盛銀行的股票。
紐西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伊萊亞斯說過:「必須明白好法官並非意識形態上的處女,要法官與社會完全剝離是沒好處的。」但法官所信奉的意識形態是否接近普羅市民,能否體會到反修例暴動對市民的禍害,急市民所急;還是法官「堅離地」,仿佛活在象牙塔裡,缺乏英國法官處理倫敦暴亂雷厲風行的魄力,甚至缺乏止暴制亂的意識呢?
原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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