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今(9日)一行約80人到廉署總部遞交請願信,指林卓廷身爲立法會議員和前廉政公署低級調查員卻知法犯法,早前向各大傳媒披露受查警官的身份,除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尷尬,更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之嫌。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30(1)條,如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兩萬元及入獄1年。早前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向公眾披露廉署調查馮程淑儀案例,最終便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罪成而判監4個月;「保衛香港運動」促廉署不要包庇縱容「自己人」,必定要一視同仁,快檢控林卓廷!
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希望ICAC嚴厲追究林卓廷,還社會一個明確的交代!
原圖:HKG報及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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