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一個很多人常問的問題,因為當一個人不斷以個人名義買入物業作投資用途,相信到了第四間開始,便會發覺本身的薪金加上租金收入,每年要繳付的稅款,絕對會嚇到個心離一離,於是便會打算以有限公司名義買入物業作投資用途。 然後當知道有限公司每年的成本要接近萬元,很多人又會十五十六,內心不其然會說一間收租公司可以有什麼支出?又不是正正式式做生意,如果收租都要蝕錢,稅局都會懷疑。 不錯,以一間單純以租金收入為主要業務的公司,確實是沒有什麼支出,總不成單位每個月都要維修幾萬元。雖然在你眼中,你間有限公司是一間單純投資物業的公司,但在其他人眼中,你間公司是一間公司,是一間可以經營任何業務嘅公司。 因為一般人成立間有限公司是有目的地成立,所以在思維上已有局限。假設你用間有限公司經營生意好多年,然後用呢間公司買些少物業收租,可以嗎?又或者我間公司本身是投資物業,但又想轉型賣零食,做多瓣生意又可不可以? 香港是沒有規定一間公司只可以經營一項業務,但何解很多人要用唔同公司做唔同生意,這樣安排是關於風險同税務管理,涉及範圍很廣,暫且不表。 圖: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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