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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陳教授,你到底在講什麼?

2016.11.11 08:50 時事 莫遂興

陳教授,久違了。當然你出來講話,我多半猜到你是反對釋法的了。 雖然慶幸你在評論事件的時候不像我們校友師兄李柱銘一樣,在辯論中只顧標籤對手,把事件政治化,完全不談法律依據以及游梁兩人到底應否取消資格等,你的言談似乎只是從法律觀點出發,但對不起,我毫無意外地發現又一次跟你的意見不一了。

只因法律寫得不夠清楚

你好像在電台的節目中有過一下的言詞:「未判之前有人話你聽個法律係咁,法官(判案)就無乜空間」。又說釋法行為「變相綁住法官」。我心裡就很納悶了。難道法官是不用根據法律來作審判的嗎? 據我所知法院和法官的職能是根據現有的法律來判案子,而不是立法。他們判案之前當然需要知道法律是什麼的了,這裡法律是基本法/人大提供的不對嗎?而且立法機關說得越清楚越會好的不是嗎? 在法律系第一年唸英國法律制度的時候有唸過一些關於法官在解釋法律的時候的指引,沒記錯的話叫rules of interpretation。換句話說,法官如果遇到一些法律上問題,但是有點或者很不清楚,他們要用自己的判斷去做審判,要嘛就是緊隨法律的字面來解釋(literal rule),哪怕出來的結果不很理想。 有另外一個叫mischief rule的,就是要根據立法者的意圖來判案的。總的來說,有這些解讀指引,是因為法律寫得不夠清楚,而不是立法機關故意要讓那些法官發揮發揮。立法機關寫得詳細一點,你也不能夠說人家約束綑綁你。如果法官不要任何的限制,那不如就想中國古代的官大於法了。

解釋清楚是好還是壞事?

如果在判案之前,立法的機構就有關法律解釋清楚一點你說是好事還是壞事呢?我就說是好事來了。特別是之前的法例對相關的事情沒有詳細的規定,特別有關的事情是關乎憲法的(國家主權,國家統一)。 當然你可以說,西方的國家很少在立法之後對法例再作解釋的,什麼三權分立嘛。哪西方人的做法一定是對的嗎?你肯定那些法官在判案之前不會諮詢有份立法的人士以策萬全? 上面說的mischief rule就正正是希望能夠走進立法者的腦袋裡面,知道人家的意圖是什麼。現在人家走過來告訴你,你要感謝才對啊!

有意無意犯了一個錯誤

話題岔開一下,很多人都有意無意之間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就是說人大「未審先判」。你好像沒有犯這個錯誤,但是在你親近的陣營裡面幾乎每一個人都這樣說,我覺得你作為法律學者應該糾正一下他們。沒錯,人大是有幾頂「帽子」的。它可以說是終極法庭,因此這次給人假象是把手插進來代高院判決案件,好像很不應該的樣子。但是人大又同時是立法機關。可以這樣說,如果香港終審庭上訴到人大,它就是法庭。 如果它自己釋法,或者政府要求釋法,它就是立法機關。現在人大解釋法律,並非干涉你們的判決。很多人,你可能在裡面,都覺得中央是希望將你香港人心目中的判決扭轉……如果你這樣想那真的是未審先判了。 這一次大家不妨問一下自己,然後給一個誠實的答案,就是梁游兩人的宣誓應否是合法,你就會發覺中央與你們香港人的想法很靠近了。如果有分歧的話,tough, 因為人家是立法(與憲法)機關,你不是。

人大釋法並非干涉判決

如果你認為人大的幾頂帽子的情況跟英美不同是很不對,而且立法後釋法的做法是有問題,那你就應該從回歸後第一天起就叫歷任的律政司/高級的法官辭職,而且移民到有真的法治的國度去了。不用等到現在才呼籲袁國強離職。老實說你這個作法我認為非常不對,不過不在這裡講了。 你又在節目裡面說釋法內容,「無啦啦又講埋參選」,質疑「求其同主題有關就乜都解得」,已非單單解釋《基本法》104條」。不好意思,我把釋法內容看了又看,都沒有看到對參選過程有什麼的指使。李飛,饒戈平在記者會上可能有提到這方面的問題,但是是回應記者的提問,談話只是自己的意見,你也知道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再講饒戈平在記者會上說,宣誓前、宣誓期間、宣誓後都要同樣的表現效忠,不是很邏輯嗎?這一句我才覺得是整個事件之中的金句。

小瑕疵:公關技巧不足

不要以為我是李柱銘口中的西環啊,什麼共產黨啊的。因為想跟你分享一下李飛在記者會上所犯的錯誤。他說就釋法內容而言游梁兩人已經沒有做議員的資格。這是對的,你也同意吧,但是在記者會上這樣講,是讓人誤會了這次人大帶的是終審的帽子,而不是立法的帽子。但是相信香港的法官,和內地人大,也不會因為李飛的言談而對判決有任何的影響的。這個只是公關技巧不足的問題,是這次人大釋法的一個小疵,並不能夠掩蓋它的大瑜。 我找不到你談話的錄音,因此我引用的都是「香港01」的報道裡引用的談話,如果他們有誤,或者斷章取義,那就抱歉了。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06/02/YO1506020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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