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的全文經已公佈。同時,全國人大副秘書長李飛表明,只有先前已在終審法院作終局裁決的案件,才不受是次釋法影響。本文按此思路,嘗試疏理誰人將失立法會議席。
一、游蕙禎、梁頌恆:必失議席
游蕙禎、梁頌恆宣誓後,秘書長即時拒絕作有效監誓,立法會主席及後也裁定宣誓無效。按釋法內容,梁氏宣誓時持「所發之誓,皆為謊言」手勢乃是「不真誠」宣誓;游氏言「re-fucking」乃是「不莊重」,二人均屬拒絕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他們最快將在司法覆核裁決主席無權重新安排宣誓後,即時確定喪失就任資格。
二、劉小麗:將失議席
劉小麗宣誓後,秘書長雖未即時拒絕監誓,但具同等監誓職能的立法會主席,及後推翻秘書長監誓,裁定宣誓無效。按釋法內容,劉氏宣誓內容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釋法定義的「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劉氏已被市民入稟司法覆核並正在排期,最遲將在開庭審結後喪失就任資格。最快的情況是:如立法會主席參考釋法內容,推翻自己先前再次安排劉氏宣誓的裁決,屆時劉氏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三、姚松炎:或失議席
姚松炎宣誓後,秘書長即時拒絕作有效監誓,立法會主席及後也裁定宣誓無效。姚氏在誓詞末端緊接加入非法定內容,違反釋法定義的「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如立法會主席參考釋法內容,而在下次大會推翻自己先前再次安排姚氏宣誓的裁決,屆時姚氏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將來如遭入稟司法覆核,也能預期多數會因裁決而喪失就任資格。
四、黃定光:議席可保
黃定光宣誓漏讀「香港」兩字,事後表明「並非故意」,故此立法會主席安排重新宣誓,並未抵觸釋法內容,其第二次宣誓為有效宣誓,議席不受釋法影響。
五、羅冠聰、梁國雄等其他十位「加枓」宣誓議趴員:或失議席
羅冠聰宣誓後,秘書長雖未拒絕監誓,立法會主席及後也裁定宣誓有效。但羅氏讀出的宣誓實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釋法定義的「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如立法會主席參考釋法內容,重新考慮羅氏的宣誓,而在下次大會推翻自己裁定羅氏宣誓有效的裁決,屆時羅氏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按釋法內容,裁定議員宣誓是否「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宣讀法定誓言的權力全在於監誓人。梁國雄等其餘十人均在宣讀誓詞或前或後「加料」,如立法會主席參考釋法內容,重新將他們由登上宣誓台至離開宣誓台的全部時間的發言,均考慮為宣誓內容,則他們也違反了釋法定義的「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繼而在下次大會推翻先前監誓人認為他們宣誓有效的裁決,屆時他們也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作者:譚桂芬(大埔區議會黃碧嬌議員助理)
圖:港台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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