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104條早已訂明了,「香港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見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基本的憲制責任和要求,這也是廿多年前已正式頒佈的既定要求。故此,在《立法會條例》下,立法會參選人在提名期內提交的提名表格中,便載有一項聲明,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確認書不算額外要求
在這樣的法理背景下,鑑於近年香港多個政團有鼓吹港獨和違反《基本法》的倡議,選舉委員會今屆特別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參選人確認清楚明白《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159條,是完全有法理依據的,也合符現實需要,絕非額外的要求。
試想一下,立法會參選人本來就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如今只是需更清晰地強調清楚明白《基本法》若干條條文,又有何不合理之處?又算額外要求嗎?正如學生也有責任和義務遵守校規,校方要求學生表示自己清楚明白某條校規的意思,又算不算很過份的要求?反對派連如此基本的要求也要迴避,又算不算作賊心虛?
議員職權來自基本法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作為政治架構的重要一份子,要求其宣誓擁護憲制性文件和所服務的地區,是完全合符國際慣例的。正如外國的政府首長、法官和議員,被要求宣誓效忠憲法和地方,也十分常見。為何本港的反對派特別抗拒?
毫無疑問,立法會議員是有義務和責任擁抱憲制性法律的。畢竟,本港立法會議員的職權來源是哪裡?是《基本法》!如他們不願意履行憲制責任,便不要參選立法會,不要試圖走入建制制度之內。否則的話,一邊不尊重憲制性法律,一邊試圖進入體制,豈不相當於又要拿貞節牌坊,又要做婊子?難道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反對派政客連政治原則、道德和誠信也可以拋棄?歷史已深刻地證明了,為了利益而犧牲誠信的政客,既不可能成功,更不會受到尊重!
作者:陳博智(新界社團聯會副理事長 西貢區議員)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7/17/HK1607170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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