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事仲裁中,若果仲裁庭誤解法律,或錯誤引用法律,參與仲裁雙方均可向當地法院提訴,要求法院覆核仲裁庭的錯誤,從而推翻仲裁判決,不予執行。但是,根據《聯合國海事法公約》所作出的仲裁,是沒有機制可以上訴或覆核的;《聯合國海事法公約》第七章第十一節規定仲裁判決是最終判決不能上訴,意思即是仲裁庭所犯任何法律錯誤都不能被上一層法院所糾正。
仲裁無執行機制
所有民事仲裁都是通過原告被告雙方同意參與才能開始。所以在民事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強制性仲裁一回事,因為不可能在實際上發生,只有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才有這種強制性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判決都要拿去法庭註冊,註冊後成為法院判決才可以由法院幫助執行。否則仲裁判決本身只是雙方糾紛調解的一種方法,並沒有機制或機構去協助仲裁決定的執行。反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作出的國際仲裁,更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的法院去執行,因為國家法院無權越境向另外一個國家執法。所以國際法仲裁的執行基本上是一項笑料。若兩個與訟國其中一方沒有參與及承認這項仲裁,仲裁判決基本上是無法執行的;若要強加執行,或其他國家幫忙執行,就很有可能因執行衝突而爆發戰爭。
英美俄從不執行判決
其實,聯合國5個常任理事國都從來沒有服從海事仲裁庭的判決,特別是當海事仲裁庭的判決影響到主權國家安全利益。若中國真的是否決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不去執行,那中國只是重複其他世界強國的做法 。世界強國不遵守或執行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主要有三個例子:
一、荷蘭訴俄羅斯案:荷蘭一手綠色和平船隻駛入俄羅斯領海,船隻被俄羅斯海軍截停及其所有船員被俄羅斯當局拘禁。荷蘭訴諸海事仲裁庭,但是莫斯科認為海事仲裁庭並沒有審判權,亦拒絕參與仲裁。海事仲裁庭中期判決勒令俄羅斯釋放船員但被俄方拒絕。當海事仲裁庭最終認為俄羅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判決俄方敗訴及命令其賠償荷蘭經濟損失,俄羅斯始終完全拒絕服從,事件不了了之。
二、毛里裘斯訴英國案:查戈斯群島主權本屬毛里裘斯,但是英國為了國防理由亦未得到毛里裘斯的同意下,徵用查戈斯群島,並在查戈斯群島範圍內建立起英國的海洋保護區 。英國答應在軍事需要完結後歸還查戈斯群島與毛里裘斯,但是歸還日遙遙無期。毛里裘斯無奈把爭議訴諸海事仲裁庭。英國同意成為其中一方,並參與整個仲裁審理。當海事仲裁庭判決英國敗訴時,英國完全無視仲裁庭判決,繼續佔有查戈斯群島,至今英國的海洋保護區仍然存在。
三、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0年代美國不滿當時的尼加拉瓜政府不配合美國發展利益,要推翻當時的合法政府。於是美國資助尼加拉瓜反政府軍,在尼加拉瓜海岸布下魚雷,令尼加拉瓜的商船無法駛出港口,從而堵截尼加拉瓜的經濟。尼加拉瓜訴諸國際海事仲裁庭,但美國認為海事仲裁庭無審判權。當海事仲裁庭確定自己有審判權後,美國即時拒絕繼續參與仲裁並一直堅持仲裁庭並無審判權。最終海事仲裁庭命令美國賠償尼加拉瓜經濟損失,美國反對。尼加拉瓜把判決提請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討論,美國連續6次否決聯合國安理會對支持海事仲裁庭判決的動議。
有見及此,中國不執行這次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亦無可厚非,不執行亦可能是大國慣例。
*轉載自2016年7月12日《文匯報》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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