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16年4月5日舊聞,卻不應被海量的訊息淘汰。寫入專欄,立此存照。2016年1月,5名青年聲稱貪玩、希望撞鬼,三度在天水圍沙江圍後山以鐵枝打爛村民的先人金塔,甚至向金塔撒尿。金塔也者,是放先人骨殖的陶罌。
價值觀基本線是否太低了?
現時罪成的,是五人中兩名20歲成年人,分別是跟車工人和倉務員;另有三名未成年者不被起訴!即是那三人半丁點的警戒也沒受過。而所謂罪名成立,也不過是被屯門法院周姓署任主任裁判官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被毀金塔的維修費逾32萬元,判官認為「鑑於被告來自單親家庭、缺乏穩定工作、母親收入偏低」,法庭不會下達賠償令,連分期付款也不考慮,原因是「賠償如令定得太長,不設實際」。
對「弱勢社群」加僵化保護罩、乃至用縱容的方式去「愛」,是某類以為手執公平公義者的必然前設嗎?兩人如需為賠償多做兼職,辛勞一段日子,對犯事者是「不好」的嗎?
此案判決過輕,對社會傳遞了怎麼樣的教育訊息?如果法律用以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不是更高的操守要求),這判例反映基本線是否太低?
判官明白中國倫常情理嗎?
至親去年底病故,讀這則新聞,對慎終追遠有更切身、更人性的體會。戴假髮、讀番書、生活圈內多講洋文的周姓判官明白中國倫常情理為何物嗎?她會認為禁忌只是迷信,重視金塔只是無價值的形式?由案情照片可見,部份被打碎的金塔是幾個碎在一堆的,即是個別先人的骨殖會因這一番破壞而搞亂!同意不同人有不同角度,可是法官執社會公器,他的角度有凌駕性。我們彼此的角度份量並非平等。毀金塔近二百個而判得輕如打碎十多隻玻璃杯,是赤裸裸地向社會發放有害訊息!法理情不應割裂。如果法不反映社會眾人之情,這判決、這法理是在危害社會!
分享一個細節。該批犯事者於1月份是兩度到沙江圍破壞金塔。30日晚被捕,是他們愚不可及地在同一地點作案,於是被埋伏的警員逮捕。這細節反映,他們沒悔意、無自省意識,不斷重犯。而令官輕判,不是犯人有心改過,是犯人母親的求情信夠感人。
慣性被從輕發落怎能無視?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細味。有報章把幾名青年的作案目的簡述為貪玩,「玩撞鬼」;而仔細的法庭新聞的描述是「犯人想從撞鬼帶來好運或財運」。
在香港,上述人士被輕判。同期另一男子向特首丟雞蛋誤中他人,也被輕判社會服務令。同期還有旺角暴動參與者有十多人不被起訴。台灣近幾年也極多小打小鬧,台灣輿論及法律系統引導社會把這些行為視作民間狂熱份子自娛自樂的胡鬧事,一笑置之就可以,「尊重民意」。
台灣也好,香港也好,拆開來的每一項小打小鬧、乃至胡鬧的鬼點子如果合在一塊,兼且背後有黑手組織、操作,會不會是另一回事呢?法律,不知何時成了反一地政權穩定性的大佈局中的一隻棋子?香港無日無之的各式小吵小鬧慣性被從輕發落,真的只需等閒視之嗎?
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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