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發生的旺角暴亂,3名涉案男子分別被控暴動、縱火和刑事損毀等罪,今日,較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刑毀的首被告與第三被告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6及27個月,次被告則被裁定縱火罪成,判監36個月。
案中首被告為22歲譚百熙,任職酒保,次被告3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以及第三被告23歲學生王國斌。首被告承認一項參與暴動罪,第三被告被控兩項刑毀罪亦已認罪。次被告被指用火損壞香港體操總會一塊橫額,他否認縱火罪,唯較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犯法就要負上刑責,罪有應得!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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