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近七十三歲的老翁施伯,早前在屯門法院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管有假身份證及管有假文書共七條控罪。辯方於求情時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任職保安時更三度獲警方嘉許;而且被告年老體弱,之後與妻須依賴綜援過活,望獲輕判。惟李唯治署任主任裁判官直言不能單單因為被告年老而網開一面,最終將被告判囚即時入獄四個月。 雖然筆者對案中被告的年紀仍需入獄深表同情及遺憾,但即使被告身世如何令人同情,並不代表他可以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對於被告面對七條控罪,而其中以管有偽造身分證、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管有虛假文書三類罪行均為嚴重罪行,就算初犯者,亦需判處監禁性刑罰以達阻嚇之效。法官可根據案情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判處監禁十年或十四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判處監禁兩年,以免令大眾誤解控罪的嚴重性。筆者認為李官是在充份考慮辯方求情理由後,已酌情減刑至四個月,同時認為坊間對李官的批評實屬不公平。 被告妻子早前回應判刑稱,丈夫雖然年邁及患病,但寧自力更生靠通宵保安工作生活也不願領取綜援,批評裁判官不近人情完全不知低下階層生活如何。但筆者實在不明白為何被告寧冒上刑事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工作機會,也不願領取綜援。綜援計劃的目的,就是為一些無法在經濟上自給的人士提供入息補助方法,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此外,警方牌照科為保安牌退休年齡定立上限,原意是確保保安員能夠勝任工作,但被告犯案時已經年老多病,而且需經常服藥,筆者不禁質疑被告是否有能力勝任。筆者明白不少人不希望領取綜援繼而被標籤,但筆者認為使用犯法手段來自力更生實屬不理智。 最近筆者聽到社會上一些所謂有見地的人士和政客說的話語無倫次,毫無道理。一些政客如長毛更批評法官不知民間疾苦,無良心,不知民情,筆者是毫不同意的。法官的工作是公正無私的,他們是根據法律和案例,在考慮過案情後才做出裁判的;不能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加上政治或政府的情況來做考慮因素。 筆者認同裁判官在判刑時不能單單因被告年紀大便以人道理由輕判,否則會對社會構成壞風氣。在一般求情的情況下,年紀大並不是減刑的原因,除非被告能證明他是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犯罪或有非常特別的情況(如患有重病或快將離世),裁判官才能脫離量刑指引判刑。假若裁判官只因被告年事已高而作出輕判,則只會導致將來可能有更多80或90歲的人仗著自己年紀大而使用假證。屆時,這只會引來更多爭執導致執法困難,繼而社會大亂。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