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參與2019年黑暴而被指控危害國家安全等多項罪名後,香港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20年棄保潛逃,其後移居澳洲,最近更獲得當地執業律師資格。
這消息引起了大眾的疑問和憂慮,為何逃亡者可以取得執業律師資格,以及有抱負的律師如何被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認可。根據南澳洲《法律執業者法1981》第15條規定,申請人必須讓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SC) 確信他們「適合且適當地」從事法律工作,並遵守由法律執業者招生及教育委員會 (Legal Practitioners Education and Admission Council, LPEAC) 和SC制定的附加規則。在許智峯案中,鑑於其在逃背景以及涉嫌參與各類犯罪活動,其是否符合「適合性和適當性的要求」成為爭議焦點。由於上述 LPEAC和SC的規則大多描述了程序性問題,例如具體的學術和實踐要求以及與實踐相關的事項,因此它們對於讓大眾更好地了解「適合性和適當性的要求」並沒有直接相關性和有用性。
實際上,「適合性和適當性的要求」主要由某些州或地區適用的普通法和法規來詮釋。這些術語普遍被認為是指「有良好的名氣和品格」:「名氣」是指某人的聲譽;而「星 訴奧克蘭地區律師協會」一案中,將品格描述為「(某人)心理或道德品質的總和」。部分州,如新南威爾士州和維多利亞州等,已採用 《法律專業統一錄取守則2015》(the 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Admission Rules 2015 (LPUAR)。該規則就如何評估這些條件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其中第10條規定監管機構必須考慮各種事項,包括警方報告、法定品格聲明、披露聲明、以前的本地或海外刑事定罪以及專業或職業紀律處分等;而第17條特別要求申請人披露任何事項,包括對其不利的因素。然而,由於LPUAR目前尚未在許智峯被認可的南澳州適用,這表示尚不清楚其案件到底是如何被評估的,從而產生不確定性。無論如何,LPUAR 仍然是關於如何確定適合性和適當性的有用參考。
儘管為何逃犯會被認為「適合」在澳洲成為律師一事,令人十分費解和憤慨,但應該被關注的是,這方面的法律不明確且不一致。
原圖:許智峯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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