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援助條例》,令到法律援助署可以邀請中立的法官對審批司法覆核案作出更有權威性及沒有利益衝突的內部評估,修改後無謂的司法覆核案就不會隨便去到法院。基於公眾利益,香港法院可以借鑑澳洲法院,成立一個加快系統 (Expedition List),令所有需要加快的案件(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案) 可以加快處理。希望申請人不要使司法覆核淪為政治工具,將民生事務政治化,最終對法治精神構成損害。
覆核不應針對政策
前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日前罕有批評司法覆核程序遭到濫用,表示有申請人在毫無理據下提出申請,法庭又照例聆訊,這樣的做法是濫用司法程序。他亦提醒司法覆核應該是針對政府違法濫權行為,而並非針對政府政策。
他舉出三個例子說明司法覆核應針對政府違法濫權而非政策。例子一: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就政改諮詢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梁麗幗入稟挑戰人大「8.31決定」,指責「8.31決定」違背基本法。要求法院頒令禁止政改諮詢繼續進行。讀者應該聽聞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曾經因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結果案件到達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否決申請,因為在三權分立的制度下法院無權審理立法會主席的決議。這個2014年9月的判例已經清楚說明司法不能干預立法,但梁麗幗仍然在2015年初向特區法院申請,要求覆核一個全國性立法機關的決定。既然明知法院無審判權,仍然浪費納稅人的公帑去作申請,若果不是為了「嘩眾取寵」,那又是為何?
例子二:無綫電視入稟挑戰政府增發三個免費電視牌照案件。這事件只涉及無綫電視一方的利益,因為增加免費電視牌照後,無綫電視將面對更多的競爭對手。既然涉及的是私人機構利益非公眾利益,根本就沒有爭論點,於是法庭很快就拒絕了無綫的司法覆核申請。
例子三:就是港珠澳大橋案。一個居住東涌的婦人就港珠澳大橋工程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令大橋工程一度被迫停工5個月。最終整項工程延誤長達2年,其間造價大幅上漲,要額外增加88億預算才能完成。
改例加快案件處理
對於司法覆核被濫用問題, 我有兩點建議 。首先,根據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4(1)條規定:「署長須分別編制及備存大律師及律師的名冊,記錄......願意在有人申請給予法律援助時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這條例容許利益衝突,因為評估法援申請的律師往往就是將來接案的律師,所以這些評估律師會基於自身利益考量,而去作出批准。所以要修改《法律援助條例》,令法律援助署可以邀請中立的法官對審批司法覆核案作出更有權威性及沒有利益衝突的內部評估,修改後無謂的司法覆核案就不會隨便呈上法院。
其次,基於公眾利益,香港法院可以借鑑澳洲法院,成立一個加快系統 (Expedition List),令所有需要加快的案件(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案) 能夠加快處理。
最後希望申請人不要使司法覆核淪為政治工具,不要把民生事務政治化,最終對法治精神構成損害。
馬恩國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原載於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12/07/PL1512070004.htm
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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