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有清晰和完整的法治架構,而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根本基石,任何人皆應遵守維護,而體制內的人士,享有憲制性的權力和政府薪酬,更肩負責無旁貸的憲制責任維護本港法治的根基。否則的話,如體制內的公職人員也踐踏憲制秩序和架構,豈非「邊吃奶邊罵娘」、「食碗面反碗底」的表現?這合符政治倫理嗎?如果真的不認同國家憲法與《基本法》,何苦厚著面皮,背棄自己的政治信念,千方百計擠入建制架構呢?難道在俸祿面前,信念可隨便背棄? 事實上,不擁護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人不應進入建制架構,這不止是政治倫理上的要求,更是一個正當的法律要求,例如《基本法》第104條便明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宣誓後亦會受到《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約束。此外,在《區議會條例》中,亦要求獲提名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須簽署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可見,香港法律對於進入政治體制內的人需擁護《基本法》,是有清晰和嚴格的管束的,而管束的對象更包括了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沒有半點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