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需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已成為必然的憲制責任,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踐的體現。現時,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的討論文件,並草擬了《國歌條例草案》,列明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之目的和原則,正式啟動《國歌法》本地立法的程序。
筆者認為,國歌作為國家的重要象徵,有沒有《國歌法》也好,我們也應莊嚴地尊重國歌,這是公民素養的良好體現,也是基本的憲制責任和公民責任,畢竟,所有人也有責任維護國家尊嚴。而訂立《國歌法》後,將可從法律層面更有力地維護國家和國歌的尊嚴,是值得支持的,對國家和國民利益也有好處。事實上,尊重國歌也是一種普世性的共同價值,在世界各地不同地方也會要求國民尊重國歌,甚至乎,在一些公開的國際場合,倘若有人不尊重國歌的話,是會受罰的。例如早前在香港舉行的一些國際足球賽事,有球迷竟公然羞辱國歌,便連累香港足球總會受罰,倘若球迷再犯的話,更可能連累香港隊需閉門作賽!
訂立《國歌法》是應有之義
可見,即使是一些國際組織,也對極少數港人羞辱國歌的行為看不過眼,作出處罰,何況是香港本地?進一步看,尊重國歌不止是一種普世性的共同價值,也是一條在世界各地均十分常見的普遍法例,不止尊重自己國家的國歌是一種法律責任,尊重別的國家的國歌同樣是一種法律責任。前不久,王志民主任公開表示,香港是世界上唯一沒有訂立《國家安全法》的地方,引致了國家安全上的缺口,難道還要成為唯一沒有《國歌法》的地方,讓香港淪為國家尊嚴可被肆意踐踏的缺口嗎?故此,儘快訂立《國歌法》,是應有之義,是不容推諉的。
從法理上看,《國歌法》既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便已成為《基本法》的一部份,立法會議員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便有責任推動《國歌法》的制訂,擁護《國歌法》的實施,否則便相當於違反了其擁護《基本法》的誓言。故此,反對派絕不應透過媒體或社會組織抹黑《國歌法》,添煩添亂,阻撓《國歌法》!
作者:新界社團聯會副理事長 葵青區議員 潘志成
原圖:CCTV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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