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訴訟,權力最大的,莫過於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對案件的終極判斷,這是當前司法程序的事實。於是,終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位置,判詞撰寫的程序,乃至現時的撰寫情況,值得向公眾簡介。
一般而言,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經下級法庭兩度審理後,敗訴者如仍然不服,便得向終審法院尋求公義,這是他最終的法律手段。
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會由五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上訴理據後,衆法官便退庭商議,擇日判決。訴訟者的名聲是毁是譽,公義是否得以彰顯,便交託在終審庭的法官手上。終審法院判詞頒下之日,案件便一錘定音。涉及案中公義的演繹,便被定格。
至於終審法院的判詞,撰寫的過程又是怎樣的呢?通常是由五位法官中的一位作為主筆者,由他詳細描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及事實爭拗點。判詞初稿完成後,再由餘下四位法官(亦即「助筆者」)過目,好讓助筆者在初稿中,加入個人的獨立思維及判斷,判詞至此才大功告成。整個程序就是要把案件進行多角度分析,以達致集思廣益的效果。
然而,回顧過去終審法院處理過的案件,就以2016年為例,當年終審法院審理了近20宗刑事及10多宗民事上訴案件。當中只有兩宗民事案件的裁決,是經一位助筆者注入個人判斷元素、明確地表達了他反對主筆者觀點的原因。這兩宗案件,最終以「多數」法官的觀點作為裁決基礎。而2016年餘下的30多宗終審案件,助筆者只簡單表示「本人同意主筆者的判決」了事。
上述於2016年反映出來的數字,其意義可以多解,認為是好事或是壞事都可以。各法官達到五位一體之境界,這個現象是好是壞,見仁見智,留待市民大眾判斷。然而,依筆者當法官時,乃至退休後對司法情況仍保持的關注,個人判斷是這種「一致」的裁決,予人判詞欠缺多元化的印象。
按常理,可以糾纏不休,一審再審又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件,肯定是有理說不清,又或者是因某種法理原因存在多義性的棘手個案。因其複雜,才會下級法庭兩度審理仍斷不了案,一直爭辯到終審法院去。
香港法院每年要處理的案件無數,要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比例是少數。如此一來,特殊案件竟然呈現大比例的「完全一面倒的判決」,當中是否另有玄機呢?會否存在「黨同」、同聲同氣的人走在一起的現象?司法機構於選聘法官、裁判官的過程有沒有瑕疵?凡此種種,日後可另文細析。尤其是選聘與晉升法官、裁判官的程序,跟近年法院判決不少都不孚眾望是否有關?值得好好梳理。
回頭說說那些判詞。終審法院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考慮、引用眾多繁複的法律條文,以及大量案例及事實的細節。到下筆結案時,判詞中經常會定下一些極為崇高的道德標準,以示這是周詳、公平公正的結論,也為日後判例提供大原則。
這些讀來完美無瑕、充滿道德標準的言詞,不單影響着訴訟者的命運,也影響着平民百性的生活依恃,亦為社會定下公義的準則,導引了社會的價值觀。而不管是哪級法院的法官,他們都是學歷比一般人高的知識份子,判詞由推論到結論寫來得體、聽起來彷彿無懈可擊,一點都不難。問題是撰寫時是否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滲入個人立場?這才是關鍵。
筆者性格不平則鳴。眼見過不少訴訟者耗盡心瘁,花光積蓄,為的就是追求審判上的公平公正,爭一個公道,為法官者,難道不該心存憐憫,慎之又慎?2016年終審法院判詞的「一致性」可以如何看待,值得關注。
作者為退休法官
原載:橙新聞
http://www.orangenews.hk/topic/system/2018/04/10/010086680.shtml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8-01/3532124_app.html?tkpc=4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6-07/3349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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