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人用黑包圍金紫荊雕塑,自作聰明以為現行法例「冇晒佢符」。但原來,只要當局有決心,收復河童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陳曼琪:違反公安條例可判囚一年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指出,黃之鋒、人民力量及社民連成員等人七一前夕將黑布纏於紫荊花雕塑的行為,並公布意圖為藉此煽動別人七一上街,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有可能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HK$5000及監禁12個月。
而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丁煌更建議港府盡快就23條立法,配合人大常委會以簡而清的法律文字啟動法律追溯力(Retrospectivity)至1997,黃之鋒等人的行為即屬辱國甚至叛國行為,參考國際標準,最可判終身監禁。
叛國者必嚴懲 古代會判車裂凌遲
丁煌並指出,環顧中西歷史,辱國判國都死重罪,判處終身監禁已算輕了。實情在美國叛國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古代中國更會判以車裂、凌遲甚至滅族等極刑:「香港這樣對付黃之鋒之類的頑劣份子,恰如其份。」
原圖:HKG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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