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濫用法援為由,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未來三年不受理他就司法覆核案件提出的法援申請。當事人揚言「被逼害」,有來自法律界的破壞派也宣稱,要檢視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理據,不能單憑3年提出21次申請,便判斷對方是否濫用法援云云。
香港的法治制度全面受《基本法》保障,這是無容置疑的,而法律援助服務是香港法制重要一環,旨在確保所有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但值得深思的是,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又豈能縱容個別人士濫用公帑,借法援作為一己政治工具,變相剝奪了其他真正有需要人士的權利?
濫用機制無視司法程序
法援申請條件之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持份者,但縱觀郭卓堅過去覆核的案件,例如鉛水事件、特首疑讀漏就職誓詞案、民族黨成員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案、立法會主席曾持有英國護照案等,眾多案件政治味濃,與他本人沒有直接關係。他反覆透過法援申請司法覆核顯然是濫用機制,無視了司法程序的莊嚴。
破壞派經常滿口「捍衛法治」,但他們每每為了政治私利,蓄意模糊及曲解「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甚至策動違法「佔中」及妖魔化前線執法人員,以政治凌駕法治,混淆視聽,撕裂社會。說穿了,香港社會亂了,他們才有立足之地。
面對這些自詡公義,實質踐踏法治精神的政客,我們理應支持特區政府釐清理據,杜絕濫用機制,否則任由歪理橫行,蠱惑人心,全港市民也要付上沉重代價。
原圖:
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6-11/339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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