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八日《南華早報》網站刊登終審法院前法官列顯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一些批評,認為部分審判過程太複雜,一般人不易理解掌握,亦不應參考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案例,因這樣有違《基本法》。筆者非法律界人士,無意在此討論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具體運作,但深信任何能長期在一個不斷發展的社會中運作的制度,必有其存在和發揮功用之處,亦有其不斷改革,以配合,甚至促進社會進步的必要。法制,作為現代社會架搆的重要骨幹更應如此。普通法如是,大陸法亦如是。
法制應不斷改革
筆者較想討論的是,發展程度相近,同樣是基督教並實行資本主義的西方國家,英美等實施普通法;法德意等實施大陸法,而兩類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結構、公民平等權利等都有絕非巧合的不同, 這些不同肯定和法制有關。
在這裡提醒大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源於英國,正確地說是英格蘭,而非較寒冷的蘇格蘭的法律制度。蘇格蘭實施的是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混合體,和世上大部分實施大陸法的國家一樣,蘇格蘭的選舉制度是少數意見代表較能在國會獲得席位的比例代表制。而絕大部分普通法國家實施的是勝者全取的簡單大多數選舉制度,即兩黨制。
同樣是西方,歐洲大陸,尤其較寒冷的北歐,德國等便比英美集體性高。大陸法系國家亦此普通法系國家政府權力較大,但人亦較平等。普通法國家社會(包括印度),除澳紐及加拿大外,比較呈金字塔。比較英美及歐洲的基礎教育,醫療和收入分配便會得此結論。
似乎,社會形態為金字塔,實行「盎格魯一薩克遜」模式 (Anglo Saxon model) 自由資本主義的英美便採用普通法,該制度特別保護資本家和私產,由於法律費用高昂,有錢人亦在此制度有優勢。階級相對較平等的歐洲大陸便實行大陸法,該制度強調政府及公權力,法官主導調查,律師角色較普通法系中律師低,有錢人亦相對沒有這麼佔優。另外,香港人或許不大了解,普通法制度中私人執業律師加入司法及檢控系統工作,然後又可從回私人執業,但大陸法系中的法官大都是大學畢業便加入初級法官行列,非曾擔任私人執業律師,因為 「國家的法官」 和 「私人執業的律師」的訓練環境不同,兩種職業比較分隔。
公正離不開道德
法制都標榜公正,怎麼才是公正?答案其實離不開道德!所以,根本沒有脫離開意識形態的法制。普通法法律訓練除是對法律體系及運作的了解,本質上亦是「高强度思想教育」。透過學習數百年來的普通法案例,學生明白並接受資本主義社會運作規範的演變,權責分配關係。說穿了,英美海洋法系社會其實是由隱形的 「私產黨」 主導政治。這和中國傳統由學習儒家思想的儒生擔任審判官員,現在則由「黨」領導司法體系其實有點「異曲同工」 。 「私產黨」很注重以案例解釋社會規範,讓法官透過判例來「修法」的制度其實也是一種「人治」。但這如同法律訓練其實是意識形態灌輸一樣,都是許多人不敢承認的。
以上說明任何法律制度的背後根本就是政治,能否令當地社會在「安定和發展」中取得平衡,應是評定法律制度是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理想的法律制度又應如何?
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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