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跟住矛盾去旅行》曾經大熱,更有意添食開拍第二季,可惜終以「關公災難」收場。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圖左),似乎無懼慘淡下場,自己來一集「帶住矛盾上電台」,侃侃而談,卻又似自打嘴巴,難道真是「法律嘅嘢,市民識條鐵咩」!
日前,CY(圖右)入稟告梁繼昌誹謗,多位所謂法律學者爭相「噴口水」,陳文敏好歹也是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自然想去抽這淌渾水,忽然「張達明」上身,接受媒體訪問。
CY個人名義提控算偷雞?
陳文敏在網上電台中大拋書包,先引英國上議院法律案例,指判令中申明政府無權控告誹謗,再指如言論涉及其私事與公職無關,特首才可提出控告誹謗。不過他質疑即使CY以個人身份提告,亦未必有權提出訴訟,直指︰「如果佢唔係特首,根本無人會理佢有冇收過錢。」又稱CY此舉是想走法律罅云云。
翻查由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及香港大學計算機科學系合辦)有份承辦的「社區法網」(不知陳文敏身為法律學院前院長,又有否曾瀏覽此網站?),其中寫道︰「如有誹謗性陳述損害到一間有限公司的聲譽,該公司便可以控告有關發布人。不過,政府和政府團體都沒有這個權利去展開誹謗訴訟。」(詳見︰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defamation/all.shtml IV.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的第二條問題)此說法與陳所言,政府無權控告誹謗不謀而合。
但後續有補充︰「但閣下須留意,如誹謗性陳述是針對某一個政府官員,這名官員仍可以用個人名義去控告別人誹謗。」現在梁繼昌言論,針對的不正正是CY一人嗎?
自己名譽受損不算私事?
陳前院長又認為,CY的「個人身份」提告有「偷雞」之嫌,實仍涉其「特首身份」。但是梁繼昌涉誹謗的言論,所損的是「梁振英」的名譽,而非「特首」的名譽(因下任出任特首者的名譽不會受損),自己的名譽受損,還不算及私事嗎?
如果這也不算私事,看來擔任特首者凡事都要涉及公職,仿如失去個人身份,世上只有「特首梁振英」,而不會再有「梁振英」此人之存在了。
況且CY提的是私人訴訟,訟費自付,並未動公帑分毫,此為不爭的事實。誠如社區法網所言,是以個人名義提告,如果連此也要受到質疑,看來特首捱罵,甚至是無理指控、人身攻擊(涉及施政而作出人身攻擊,算特首還是個人身份?)也只可逆來順受了……
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5-01/2905298.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924/26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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