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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940萬公帑的「散伙飯」

2026.05.19 18:44 博客 徐韋

打工仔獲得僱主賞識,固然是值得高興的事,若這份「賞識」能轉化為更為實際的「心意」,自然皆大歡喜。然而,當這份心意動用到公帑,甚至數額不菲時,公眾觀感就成了無可避免的衡量尺。

近日媒體調查上屆立法會去年12月底各議員辦事處的開支申報,發現在39位未連任的議員當中,竟有30人向合共157名議員助理發放了總額約940萬港元的獎金或花紅。報道一出,旋即引起不少迴響。尤其當看到個別議員助理,僅憑一人之身便獨得超過20萬港元的進帳,公眾心中難免浮現一個問號:這究竟是合理的勞動回報,還是在慷納稅人之慨?

在被報道點名的資深前議員中,林健鋒、張宇人與馬逢國所發放的金額最為顯著。相比之下,最牽動公眾神經的,無疑是馬逢國向5名下屬派發逾69.6萬港元獎金。其中一名月薪4.4萬元的助理,竟獲發高達26.4萬元的獎金,相當於額外領取了6個月的薪金。先不談這名助理的私德問題,單以分配比例計算,此人一己之所得已佔整體近38%,可謂非常誇張。雖然申報解釋稱,這是基於年資計算,且為了「補貼」部分同事過去接受「低於原職級薪資」或「資歷不相稱」的虧欠,但這種「遲來的補償」,在情理上是否站得住腳,仍有商榷餘地。

這就不得不提到現行的議員薪酬機制,立法會議員助理的薪酬並非由政府直接發放,而是透過議員每年獲批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目前每名議員每年可獲高達3,020,680元的營運開支,未用盡餘額可累積轉撥至任期結束前使用。當這筆年度上限超過300萬元的公共資源,在任期即將完結的最後關頭,突然化為一筆筆高達數十萬元的「花紅」時,縱然程序上完全合乎規定,背後所反映的制度漏洞與情理矛盾,依然經不起推敲。

試想一下,在一般的職場邏輯中,如果一名員工表現卓越、資歷過人,僱主為了留住人才,理應是按年、按表現合理調升薪酬,及時反映其工作價值。偏偏在辦事處即將結業、任期走到盡頭的時刻,才選擇「一口氣」發放巨額獎金。這種臨走散大財的做法,對市民而言是否看在眼內,「恨」在心中?

再者,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的款項,背後是否有一套客觀、量化的評估標準?倘若員工入職時確實出現「薪酬與資歷不相稱」的委屈,當初又為何作此安排?如今又是憑什麼標準計算出這筆高達數十萬元的「補償」? 私人企業老闆喜歡用自己賺來的錢封多大的紅包,旁人無權置喙。但議員助理的「花紅」全數來自公帑,即每一分每一毛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如果一切只交由議員個人的「主觀心情」與判斷,缺乏公開透明的準則,公眾又如何信服這些公帑得到了最有效的運用?

政界內亦存在不同做法。曾任立法會議員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向媒體憶述,自己當年離任時,為4至5名長期服務的員工自掏腰包支付遣散費,金額同樣相當於約5個月薪金。湯家驊明確指出,若屬於合約以外的額外花紅或補償,並以公帑支付,社會難免會質疑是否「慷他人之慨」,強調公帑的運用理應更為謹慎。

歸根究柢,現行議員辦事處開支申報機制,是否存在過於寬鬆的灰色地帶?若任由任期末期「大派花紅」的現象常態化,損害的將不只財政審慎原則,更會削弱整個議會在市民心中的公信力。立法會是否應適時檢討,為納稅人提供一個真正具說服力的交代?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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