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我們社會所創造出來的財富,絕大部分皆透過企業的營運去創造出來。在創造的過程中,既需要資金的投入,亦需要人力(包括腦力)的參與。光靠資金是沒法創造出財富的。然而,企業卻把利潤,以派股息的方式分配給出資金的股東,廣大參與工作的員工卻沒有分享企業盈利的權利,他們拿到的,只是工資,但工資卻只與人力市場掛鈎,而不是與公司的盈利掛鈎。這種不合理的分配方法,是造成社會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不解決這種根源性的不公平,人類社會就很難走向共同富裕。
要矯正這種分配的不公平性,關鍵是要把企業的利潤,撥出一部分讓參與工作的員工分享。我在自己經營的公司,已經引入這種做法,實踐證明效果很好。員工發覺公司的利潤,他們也有一定的分享權之後,就會更有歸屬感,工作起來會更有積極性,而且還會主動為公司節省成本。這種安排可以令公司的營運效益大大提高,在市場上更有競爭能力。我曾在不同的行業引入這種做法,包括地產代理、廣告、傳媒,以至證券與理財等,效果都非常不錯。
我的做法是,出資金的人先取市值利息,出人力的人先拿市值工資。如果還有盈餘,就分三份,每份三分一。其中三分之一的利潤分給員工,另三分之一的利潤分給股東,最後的三分之一留給公司作再發展。分給股東的部分,按股東持股的比例來分配;給員工的部分,按每人的工資比例來分配;留給公司再發展的部分,按董事會的決議來分配。
在現階段,我還不敢肯定,每份三分之一是否一個合理的比例。但我敢肯定,員工、股東與公司的再發展,確是在分配利潤時,三個必須照顧的地方。在不同的行業與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這個分法可能需要作不同的調校。
有人或許會擔心,分三分之一的利潤給員工會不會太多,是否過度損害了出資者的利益?事實並非如此,以我有份參與投資,並奉行把三分之一的利潤分給員工的一系列公司為例,雖然在疫情的侵襲下,業務多少受到一定的影響,但大部分的公司仍能保持盈利,表現比行家優勝。由此可見,在這種分配制度下,股東的利益反而更有保障。
現實是三之一留作公司再發展的利潤,雖然對員工也有好處,但對股東的好處更大,因為公司的擁有權屬於股東,員工拿走的只是來往帳上的利潤,卻拿不走資本帳上的增值。公司的商譽,公司搭建起來的營運系統,以及股票在市場上的升值,都是光拿三分之一的利潤分享不到的。因此,說我的建議損害了股東的利益並不真確。
原載: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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