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被告梁舜君,被控在前年10月28日於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
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指出,被告的報告顯示出其背景良好,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婦,事發當日是聽信謠言。水官表示接納報告中指出被告在事件中沒有任何暴力行為,但是當日集結人士眾多,也有發生暴力事件,認為被告在現場參與集結以及高呼口號,令聚集人士情緒高漲。警察曾經8次作出警告,但現場多人包括被告在內均未散去,故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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