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有人參與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李曉嵐(30歲,女廚師)在牛頭角玉蓮臺被搜出雷射筆。今日(25日),她在觀塘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最近雷射筆的嚴重性,已被上訴庭在多次案例中提及,無可避免地要為此判處監禁的刑罰,最終判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另外,案情指事發當日,除了涉案的雷射筆,警員亦從被告的背囊搜出頭盔、眼罩、面罩、雨傘等物品。
請被告在囚期間,好好反省!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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