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應否對危險份子寬大為懷?話說前年11月11日黑暴期間,黃黑陣營發動大三罷。21歲中大女生盧佩瑤涉嫌向大埔港鐵站路軌擲竹及拒捕,結果被判入獄8個月,仲被法官形容為「沒有道義,缺乏人性」(請按此重溫)。這位女童學唔忿氣,認為刑期過重,故向高院上訴。結果,高院法官李運騰今日將之駁回,仲話到明判刑係略低,已經寬大處理咗,本來上訴庭仲諗住加佢刑添!
李官話,向路軌掟竹好危險,若然造成列車出軌就大件事,既影響司機及乘客,仲隨時累埋鄰近民居,故判刑要夠阻嚇力。但就因為考慮到被告有良好背景同埋後生,所以高抬貴手,寬大處理咗佢。
明明講到咁嚴重,偏偏判刑阻嚇力大打折扣,大家認為合唔合理先?日後律政司係咪應該好好審視判刑合唔合理、夠唔夠阻嚇力,並主動地、狠狠地上訴要求加刑呢?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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