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通識科教科書的修改,爭論再起。從憲制的角度看,「行政主導」是香港政治體制的核心特徵,有《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基本法》賦予了行政長官多項憲制性及主導性的權力,致使行政長官享有超然的憲制角色。
行政主導具體地體現在《基本法》的諸多方面。例如,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才能生效;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案,在立法會僅需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贊成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想要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在立法會議程中,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此外,香港法官也是由行政長官任命的。
當然,行政主導不意味著行政機關不受任何限制,特首超然於三權之上,不等於三權獨攬。例如立法會有權否決政府法案,而司法機構亦可對政府的行為進行司法覆核等等。可見三權之間合作制衡。
有反對派人士試圖將行政主導曲解為行政機關可「指揮」法庭如何判案,這種說法不僅是恐嚇公眾,更是在動搖香港法治的根基。司法獨立原則由《基本法》明確規定,並予以保障。《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89條更為免除法官職務定下了極高的門檻,為法官提供任期保障,令法官審案無後顧之憂。
總而言之,香港是單一制國家中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行政主導是香港政治體制的核心特徵,是《基本法》立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有堅實的憲制理據支撐,不容否定。
作者: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理事長 黃碧嬌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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