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有圖有片有真相,但可有想過,拍到犯罪過程的視頻,呈到法庭,會成為疑犯脫罪的王牌?真人真事,以下就是一例……
去年11月,無業漢林耀庭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向一名警署警長擲磚襲擊,因為警長閃身避過,沒被磚頭掟中,反而快速反應一個箭步上前把疑犯當場逮捕。
擲磚過程被現場的幾間媒體記者全程拍攝下來,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照我們理解,那無疑是襲警罪。
影片呈堂,法官要求逐秒逐秒看警長的動作表情、眼神方向,結果發現,疑犯站在警長左邊,而警長當時正望向別處,於是法官認為,警長不可能看到擲磚者。警長反駁:我看到,亦能講出疑犯逾六呎身高及戴眼鏡特徵,但法官堅持供詞不可信,推翻警長口供。
一個警長不可信,另一個警察都不可信。除了新聞影片,當時還有另一警長目睹施襲過程,作為目擊證人,他在最初落口供時說磚頭「擊中同僚左肩」,因為阿Sir反應快閃開了,故在法庭作供時,這位警長改說磚頭「擊向同僚左肩」,裁判官認為警員兩次口供有出入,不可信,故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而這位法官,就是東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林希維。
在我們眼中,拍到罪案發生都可以脫罪,那可能是準備去作案的,要入罪就更難了。
同樣是去年11月,「全港三罷」示威現場,23歲的徐煒榤在銅鑼灣被警察截停,他身上除有防毒面具、護目鏡、生理鹽水、黑褲,還搜出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兩把鑿,故被控意圖用它們作非法用途。
被告拿出地盤證辯護說,物品是他去地盤開工用,裁判官接納解釋,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無獨有偶,審此案的又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
還有一宗案件,發生於11月的「和你塞行動」,暴徒試圖阻礙港鐵灣仔站正常運作,警員到場處理,在現場一名18歲學生的背包內搜出一把軍刀及用來塞地鐵門的膠粒,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自辯說,他一向對刀着迷,視之為藝術品及護身符,故不時攜帶外出,「好似有啲好美好嘅嘢陪住我,個人會安落啲」……這番話,連裁判官都說不可信,但因他當時沒亮刀,加上刀的設計不屬攻擊性武器,故最後法官還是判他無罪。
恰巧,這位裁判官又是林希維。
此案例一出,議論紛紛。
香港司法獨立,我們不能月旦法官判決,但我們可以拿法庭的公開資料,開個X檔案,權當開卷有益也好。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20/0705/470971.html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03/07/HK20030700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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