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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6.12被定性為「暴動」,是否合理?

2019.06.23 22:00 博客 錢志庸

市民要求收回被定性6.12為「暴動」,同時要求警方放人,這要求可行嗎?

筆者相信6.12的行動,大部分的市民都是和平遊行示威,但也明顯有發生暴力衝突事件,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某些行為亦確實帶有破壞性。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示威者的暴力行为會構成暴动罪。所以,法律賦予執法部門執法的權利,面對破壞性行為及違法行為,警方有權根據法例和當時的情景去評估判斷後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包括例如放催淚彈等的驅散行為,以防止及阻止市民作出更嚴重破壞性行為。但警方放催淚彈等的行為是否適當,應由法庭事後裁決。

放催等是否適當 應由法庭裁決

警方的行為如果根據當時的現場情況認真評估後才行動的,此行為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但如果被證實警方的行為是沒有評估根據的,則有可能構成疏忽。

警方曾指事件為暴動,是因為確實見到有遊行示威者的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暴動」。根據 《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指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如非法地和以武力阻止、阻撓或妨礙,或企圖阻止、阻撓或妨礙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鐵路列車或船隻的起卸或開行。(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20條列明)

筆者相信,警方形容事件為暴動事件不是指控所有人,而是因為某些人的行為可能干犯暴動罪,故整個遊行活動不能以簡單的「和平遊行」來定性,這個說法相信在金鐘、中環一帶返工和生活的市民深有體會。

香港仍然是三權分立的,政治與司法不能互相干預,6.12行動是否構成「暴動罪」應交由司法部門處理。所以,特首和執法部門(警方)都沒有「撤銷暴動定性」的權力。反而,某些市民到特首官邸示威,包圍政府總部、警察總部、稅務大樓等政府部門、佔據道路等行為,導致政府部門不能正常運作,易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要特首撤銷暴動定性 要求無理

而法院會否把當日的集會視作暴動,則須按照現行《公安條例》的相關規定。就算警方當時引用暴动罪拘捕示威者,律政司審視證據後,也有可能檢控另一罪名,甚至不予起訴。惟現時仍然處於搜證階段,警方亦未有正式起訴,所以某些市民何必如此心急呢?如果真的行得正企得正,何須擔憂?但若果真的有做違法事件,亦請敢作敢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香港司法是獨立的,不受政治影響,所以請市民不要作出「要求行政長官撤銷暴動定性」這種無理要求,這是在公然挑战香港法治的底線。現在正是考驗香港是否為「民主成熟」的地方了。

任何試圖借公眾輿論及壓力威逼政府就範的手段,不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不容允許的。雖然在這非常時期,能容易煽動民情,看似「得民心」,實際有「強詞奪理」之嫌。事實勝於雄辯,大聲造勢、煽動公眾施壓、無理論、不被人解釋等的做法,會否被看似「街頭戰士」呢?!

故筆者善意提醒市民,不要太感情用事,參與行動之前要想清楚法律後果,香港仍然是一個法治成熟的社會,不容任何違法行為。

錢志庸 執業律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021339-香港-【逃犯條例】教協宣布發動本周全港罷課+指社會氣氛正急劇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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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就是蝗
李鵬飛你老老了,就退下來吧。李鵬飛你老真的老了。有定期驗腦沒?沒的話,就驗過再發表說話?"公開向市民道歉,即承認有錯,「那麼怎可以指市民6月12日的行動為暴動?」"。林三萬向市民道歉的是為了甚麼事?6月12日的行動是否暴動,是否有過暴動,是否有過暴動行為,這都是另一件事。李鵬飛你覺得它們之間可以有邏輯關係嗎?"二百五"萬人上街是事實,"二百五"萬人中有暴徒搞事暴動也是事實。李鵬飛你覺得既然林三萬為市民上街道歉,所以因此暴徒搞事暴動掟磚插鐵就不是暴動了?李鵬飛你覺得如果有一日你在街上行,被人用傘隊在心口,對方也是和平合理合法的了?李鵬飛你老真的老了。如果腦筋不好使了,就退下來吧。你以前後生時係好醒,但不要臨老示眾豬頭丙呀。最後提醒你一句,你美爹常說 collateral damage 。咁你笠頭盔矇面戴口罩纏保鮮紙,有咩寃枉?你隔離左右D人拿磚掟磚,你有沒有掟過又有咩關係?你地有冇嗌過吔媽爹?
20190624
黃就是蝗
"前高官"中有條四眼佬,大家知道它是誰嗎?大家不妨上網自查一下。隱形了這麼多年,為啥現在彈出來?生活困苦找到盲平搭路寫稿?好難啦。當日可以能夠piu一聲飛遁千里,首先不說背後講的數,屎眼五國為做樣板俾"現高官"、"未來高官"、"快退休高官"、"已退休高官"睇,就算真係係沾染上了甚麼,都要供養住啦!所以,所有港英前朝,一律靠不住的。狼外婆有樣你睇。
20190624
Philip Cheung
法庭定性?但久觀是否公正? 應宣佈緊急狀態撤換久觀!
20190624
CK
【逃犯條例】32名前高官議員等聯署 籲撤回修例 星島日報 陳方安生、黎慶寧、施祖祥有份聯署要求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資料圖片 陳方安生、黎慶寧、施祖祥等前官員,和劉慧卿、李鵬飛、李柱銘等前議員共32人,今日再發出聯署,提出多項訴求。他們呼籲政府立即公布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6.12警民衝突事件、收回特首及警務處處長定性6.12為「暴動」的說法。 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方面,聯署指,有投訴指6.12當日,警方採用不必要及過分武力;亦有人稱當日有示威者向警方擲磚塊。他們認為這一切必須公開、公正地查明真相,以彰顯正義。 聯署促請當局盡快按照<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由一位或多位具公信力的人士帶領,全面調查政府處理修訂《逃犯條例》的一切事情,不單局限於因修訂而引發的警民衝突。 另外,施祖祥指,問題不在解釋不足,宣傳不夠,「因為初心是錯的」。他又指,政府建議的修訂「把大陸和香港之間的牆也拆了」,令特區全無保障,因此即使解釋再好,港人也不會接受,並直言「暫緩不如撤回」。李鵬飛則指,林鄭政府的說法不合邏輯,並指公開向市民道歉,即承認有錯,「那麼怎可以指市民6月12日的行動為暴動?」因此認為應收回「暴動」的說法。他又指,「暫緩」與「撤回」分別很大,不可混為一談,必須撤回草案。 32名聯署人分別為: 布簡瓊、朱幼麟、余若薇、何秀蘭、何沛謙、何俊仁、李永達、李柱銘、李華明、李鵬飛、吳靄儀、林鉅成、施祖祥、陳方安生、陳家洛、殷志明、梁家傑、張文光、單仲偕、黃宏發、張國柱、楊森、鄭家富、劉慧卿、歐耀佳、黎慶寧、蕭寶珍、張玉堂、方敏生、盧子健、練乙錚、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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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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