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公眾諮詢一開始,作為法律界的一份子,本人積極參與其中。諮詢限期前,本人以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的身份,向保安局遞交一份法律意見書。其後,伴隨著社會對修例關注的不斷增加,本人應邀出席多個電視台、電台訪問,亦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是時侯以文字加以沉澱,希望能更清晰明確地展示論點。
首先,在政府正式宣佈優化《逃犯條例》涵蓋46項罪行時,本人已表示贊同。原因有三,如下所述︰
其一,過去,香港政府在有關逃犯移交的雙邊協議簽訂方面的工作成果不多。自97回歸以來,香港政府不斷尋求與不同的國家簽訂長期刑事移交雙邊協議。由於需要經過全面審核,包括刑法與人權法等在內的方方面面,長期雙邊協議的簽訂需時較長。從法律的角度來說,22年並不長。22年間,香港僅與20個國家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聞有沈陽人,合法入境並取得香港身份證,涉案4至5億的民間資金,逃亡至港,因香港與內地至今仍未有逃犯移交協議而喜上眉梢。
其二,自1997年4月和7月上述兩條法例面世後,由於需要經過立法會審理,而案件一旦經過立法會討論便會公諸於世,可能出現疑犯出逃等問題。正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言,在過去22年中,前述條例的執行舉步為艱。事實上,香港作為聯合國的締約國,但未有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沒有引渡條約下,以公約作法律依據作引渡。今天,政府是在參考過去22年內與外國的逃犯移交案例,才作出修例的決定。倘再聽之任之,在香港犯下嚴重罪行的人會利用漏洞逍遙法外,甚或變相鼓勵更多嚴重罪行。政府須盡快修正法律缺陷,以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其三,全球化縮短了世界各地間的距離,加快人口的流動,而社會發展可謂日新月異,一日千里。例如,年前懷疑於台灣殺害港人女友的港男,所涉嫌的是回歸以來第一次嚴重刑事罪行。謀殺不同於隨地吐痰,屬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人說,「拿死人過橋」不公道。照鏡時,我們不應只看鏡中的影而是要看到鏡中之人。如今,那疑犯仍安坐獄中,接受較輕的「洗黑錢」控罪。面對發展愈來愈複雜的時代,港府進行修例有其迫切性。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於未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透過一次性個案的方式移交逃犯,由特首提案,法庭把關,是權宜之策。換言之,以單次個案形式處理逃犯引渡要求可暫時填補漏洞,而不會影響任何現行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
接著,當政府進一步修例,剔除涉及商業罪行的9項,涵蓋的37項罪行時,本人誠然表示支持。且說,議事論事,我們應以專業的態度深入地研究,逐項深入地探討,而非嘩眾取寵,混淆視聽。以剔除「不誠實的跨國網上騙案」為例,有案件電腦主機設於香港以外地區,在香港難以搜證,更無法形成證據鏈。換言之,因應目前科技水準,暫時剔除是務實的。再以「破產」為例,違法商人的財產在大陸,不回到大陸亦無法取回金錢,合理相信即便內地政府没有提出引渡請求,他們都會「乖乖哋返去」。
法律是以簡單文字監管著日新月異的社會問題,有其過去亦需與時並進不斷發展,以達良好管治之目的。剔除9項罪類是「審時度勢」後的合理決定,暫時給予「留白」。今天,政府在有關逃犯移交的「山水畫」上加添37劃,而「留白」將留待香港法庭,在未來的20年間或是更長的時間,經過每一天實踐形成一幅有香港特色的、色彩繽紛的、具有香港人情味或一些需要用重典,有法學生命意味的「國畫」。因此,無論是46項還是37项,我們毋需著眼於數字上的差異,回歸修例之初心,防止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風塘是也!
由於商界擁有較多資源,加上商人是次修例的反應較熾熱與踴躍發表意見,但並不代表法例已改名為「商人交換條例」。當然,倘有商人犯法一經定罪亦成犯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逃犯條例》將在港全面實行,管治著香港每一條大街小巷和每一個香港人,不應把注意力放在「商人」兩字上。值得一提的是,合規合法的「好商人」,或自學或聘請熟悉內地稅務的法律專家,宏圖偉略,游刃有餘,而無視法律,肆意擴張的「無厘頭商人」則需慎防誤墮法網。
最後,港府同意調高引渡門檻至案件可判監3年以上及在香港依循公訴程式審訊的罪行,本人亦認為是智慧的做法,因為基本剔除了裁判法院有權判定的所有案件。簡而言之,《逃犯條例》針對的是犯下嚴重的刑事罪案,而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的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必須有欺騙或犯罪意圖,若沒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所以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
新修訂的《逃犯條例》草案將在4月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他日,一旦長期協議簽訂,將覆蓋現有法例。相信法治,給社會一個清晰的道德底線,社會才能得以健康地發展。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原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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