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時期,2019年6月26日有唔少搞事友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目的就係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翌日凌晨兩名男子用噴漆損壞警署外牆,進行破壞。二人各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
不過,大家最關心嘅判刑重點係,裁判官溫紹明判刑講到,惟基於控方延誤檢控近3年,因此可視作「例外情況」處理,即係話兩位可獲緩刑,分別判二人入獄3個月,緩刑2年;以及囚2個月,緩刑2年。裁判官另下令被告各自向警方賠償逾1,670元。
溫馨提示,兩位被告分別係蔡德昌(33歲,紋身師)及陳焯嵐(23歲,滑板教練)。
對於兩名被告可獲緩刑,足夠作出阻嚇作用嗎?大家有何看法?
原圖: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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