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基本法104條的人大釋法正式公佈實行後,一如所料,港獨及反共份子,泛民及一些法律界人士紛紛跳出來,安排兩次遊行,吶喊都是那一句,釋法會破壞法治,香港完了。
究竟破壞法治之説有何理據?除了他們哇哇大叫靠大聲,及黃媒配合外,是否單靠一句「英國殖民地嗰時唔係咁嘅」就可以蒙騙大家,直至永遠?
究竟國家中央以憲法介入地方法律是否有先例?大家值得看一看美國近代歷史作為借鏡。
先和大家講一些歷史事實。上世紀六十年代,馬丁路德金在美國南部各州為黑人民權鬥爭時,面對最大的阻礙是各州的法律制度。
大家必須明白,法律只是條文而已,當條文被法律界扭曲時,法律可以不再是保護人民的工具,甚至成為傷害無辜人士的武器。
當時南部城市的警察及法官執行的當然是法律——當地州份的法律,他們所做的是堅持種族隔離,在交通公具上,甚至在學校內。在南部州份法律上,他們哪有錯?反而可高呼自己是在維護法冶。
其中一個有名的例子是1963年亞拉巴馬州州長華萊士堅決不讓兩名黑人學生進入大學登記,打破學校內的種族隔離,而親自守立在門外,堅稱:「今天種族隔離,明天種族隔離,永遠種族隔離。」後來,甘乃迪總統下令聯邦化(Federalize)了州內的國民警衛隊(National guard),令他們趕走州長,才打破了僵局。
為什麼這可發生?是總統「大晒」嗎?其實所有發生的事都是依法執行的。美國憲法有一條例叫「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它是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聯邦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54年裁定美國學校種族隔離是不合法的,依法依理1963年不應有華萊士事件發生。但當地方有人故意有法不依,或有人不願執法,卻仍高呼他們在維護法治,又有誰可以撥亂反正,為正義發聲及行動呢?
美國立國二百多年,有五十個州份,憲法之前,有誰敢反對「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 ,及說華萊士之流是對的,行使「至高條款」是破壞亞拉巴馬州的法治云云?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是兩個體制不同的國家,但同是依憲法行事。中國的一國兩制只有19年歴史,基本法是中國香港的小憲法,其中人大常委釋法是憲法規定,更是香港法律內之最高規格。
我們基本法中的人大釋法和美國的「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 是兩個不同體制內有同一功效的法律規定,條文雖不同,但效用異曲同工。
當本地法律開始被扭曲,法院裁決有偏袒某些人士,一如五、六十年代美國民權人士面對法律的不公,不向聯邦法庭及政府要求介入,何來公正處理?
港獨份子得到反共人士的支撐,泛民政客的保護,外國勢力的支援,及一些法律人士只顧個別條文,不理公正及國家主權的瞎保,是否香港七百萬人就應當全無保障,事必要沉淪下去?
沒有了基本法內定下的人大釋法,沒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許港獨份子及支持它們的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破壞香港的公正及法治。
人大釋法是香港憲法中保護我們公正及法治的最後一關,這一次的人大主動解釋基本法104條,不容港獨辱華份子存在於立法會,才真正是維護公正法治的行為。
回歸19年,四次人大釋法後,只為香港解決了些重大問題。下周一為第五次釋法,它將會破壞港獨及外國勢力的奸計,防止反華人人士被殖入立法機關作內奸。
美國有「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在香港方面,幸好基本法內也有人大釋法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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