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基本法》起草擬及諮詢階段,筆者是其中一名諮詢委員。當時起草委員已多番強調,特區的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1990年4月4日頒布的《基本法》內沒有「三權分立」一詞。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便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1990年3月28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也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基本法》前在會上說:「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立法原意十分清楚。不少《基本法》專家都有類似觀點。
法學專家、起草委員蕭蔚雲1998年的一篇論文曾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新的政治體制,是歷史上沒有先例的⋯⋯它不是內地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也不是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制⋯⋯而是一種新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
另一位法學專家、起草委員許崇德在2005年4月一個座談會上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制度,而是以行政主導為重要特徵的『行政長官負責制』。」
《基本法》內的條文亦清楚寫明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立法會的運作上,立法會的開會日期和休會日期,都是由行政長官來定。無論從立法原意、條文內容、起草委員和專家的意見,以至《基本法》條文,都清楚顯示:我們不能硬套外國的「三權分立」的概念。
原載:都市日報
www.metrodaily.hk/metro_columns/不要硬套外國的「三權分立」的概念/
圖:
https://zh.wikipedia.org/wiki/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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