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建制派全體議員已去信給主席梁君彥要求不再為梁頌恆、游蕙禎安排宣誓。
信中表明理據,並表明如梁一意孤行,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將考慮採用所有可行的辦法,阻止二人宣誓。
「三殺二」應不可行
究竟梁主席是否有法律依據來阻止三位未宣誓人士中的兩位宣誓?相信這才是令主席頭痛的問題。假如他超越法律規定來處理問題,反會給予反對派空間反攻,不但無助於事,更可能壞了大事。
看來還是由一眾議員用流會方式令整件事留待法庭處理為佳,但又可能令立會幾乎停頓下來!除此之外,是否主席全無事情可做?
答案是否定的。最重要是看主席的權責。
主席有權決定議程
《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1) 主持會議;(2) 決定議程,而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3) 決定開會時間;(4)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5)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6)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其中第二項決定議程最為關鍵。梁主席有權決定議程,這代表他可合法作出任何決定,目前他需要考慮的是他的決定是否合理呢?三選二不准作宣誓肯定不合理。不把宣誓放議程內也未必合理。任何不合理的做法都可能引發法律挑戰。
看來主席不把宣誓放在議程內,不成了。但主席也可行使職權,把宣誓就任列為當天最後的議程。這才是兩全其美的做法。
好處有三:
第一,立法會可馬上開始處理重要事務。
第二,反對派可能會被迫在會議中少來搗亂。不過,即使他們亂來,只要建制議員齊心坐定定,趕走了所有反對派,會議還可繼續下去。
第三,即使要用流會阻止宣誓,這也是最後一刻的事。當天立法會的重要議程都已經處理好了。
梁主席,請考慮。
原圖:HKG報、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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