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平民百姓在法庭宣讀誓詞時造手勢、直述句變問句、6秒唸一字,法官容許嗎?大概非但不容許,更會立即被控藐視法庭罪。憑甚麼貴為議員的人就可以用藐視誓詞的方式去讀誓詞呢?而且誓完可以再誓(姚松炎便這樣過關的)?
玩宣誓,是誰放行?重誓,有法理依據嗎?
本文嘗試把弄清楚道理。說得不對的,歡迎全民合力更正,讓社會撥亂反正。
法理依據只得兩處
大家都知道誓完又誓很可疑。質疑者所引的法例條文起碼四種--《宣誓及聲明條例》、《議事規則》、《立法會條例》,以及「按3.28、3.31項的規定」等。紛亂的引經據典整理如下。
開宗明義,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法理依據只有兩處,即《宣誓及聲明條例》和《議事規則》。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要在就職前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憲制性要求。而宣誓,不管是立法會議員、證監會主席、重要官員、又或是一般人,都會有一定格式和形式需遵從。所據的法規,寫在《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內。《宣誓及聲明條例》是全民性質的《香港法例》內的其中一章。
至於立法會《議事規則》談及宣誓的,見A部1「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A部1排在《議事規則》首位,用以界定宣誓如何進行。A部1明言立法會的宣誓以《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為準。接著針對立法會的情況,多加一句補充:如未按照規定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1.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作該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遵照本條規則再次宣誓。
1A. 議員的排名
(1) 立法會議員的排名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較長者先排。
(2) 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的時間相同,則根據本議事規則第1條(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規定較先宣誓的議員排名較先。
所以,弄清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內容,就清楚明白宣誓的要求,尤其是未有完成宣誓的後果。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訂明,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須作的誓言,只有兩種處理:(a)已就任的必須離任(b)未就任的,須被取消資格。
條: 21 不遵從的後果 30/06/1997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至於《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則訂明: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在立法會秘書監誓下宣誓。
條: 19 立法會議員的誓言 123 of 1997 01/07/1997
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誓詞的格式、全部內容,見《宣誓及聲明條例》附件2第IV部。
第IV部
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弄明白法理依據後,就明白坊間傳言重新宣誓最多兩次呀三次呀,都查無實據。除《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議事規則》之外,坊間提及的第三種條文是《立法會條例》。此文件於1997年10月回歸後制定,談及立法會的組成、選區如何劃分等具體而細緻的操作,旨在落實《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的規定。因《基本法》是憲法性文件,不可能寫得太繁瑣細碎。《立法會條例》第II部份「立法會的組成及其議員」有跟宣誓相關的文字,卻只得一句。第10項第3點說:「在首次會議中,在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後,立法會處理的首項事務必須是由議員選出一名議員為選舉主席而主持該次會議」。重點不在闡釋如何宣誓。也容易理解,如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和《議事規則》兩份通行的法律文件早有說明。
最後被引用及提及的「按3.28、3.31項的規定」之說法,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可在立法會官網「圖書館」一欄下,「館藏」之「立法會報告及刊物」內找到。當中第三章3.28及3.31項最近被市民引用。讀《手冊》3.28及3.31原文,只不過是講明宣誓依《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進行而已。《手冊》是簡介立法會狀況的報告式文件,如此而已。
總結。宣誓的要求只見於《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立法會的《議事規則》A部1兩種法律文件。依現行法例,當議員「拒絕或忽略」就職宣誓,已就任的必須離職,未就任的被取消資格。一清二楚,毫無懸念。至於容許再來一次,以王定光為例,讀漏兩個字證明是無心之失,於是酌情重做;觀念上是立法會主席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酌情權,不是法律寫明「誓完可以再誓」。
曾鈺成八年任內破壞立法會的莊嚴性
明白了法理依據,就看立法會主席如何酌情。
首次出現「玩宣誓」的是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當時梁國雄修改誓詞,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改成「效忠中國人民和香港居民」,又加入「爭取民主、公義和捍衛人權、自由」的字眼,被裁定宣誓無效。梁國雄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主審法官夏正民拒絕受理,理由是議員需按照法例規定的內容宣誓,立法會秘書處無職能為自訂誓詞監誓。於是,梁國雄重新宣誓,但仍於誓詞前後加插反共字句,又未在誓章上簽名。因當時未清楚規定誓詞要簽名,所以當年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裁定宣誓有效。而在讀誓詞前後加亂七八糟的口號這缺口,就在2004年被梁國雄打開了。
至於宣誓烏煙瘴氣化,證之於事實,是曾鈺成任立法會主席的第四及五屆任內。八年內立法會被顛三倒四了的,又何止宣誓一事呢?另文再談。
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宣誓期間,搞破壞的有梁國雄、黃毓民、陳偉業、何秀蘭、黃成智五人。詳情讀者不難在網上找到。全部都順利被裁定為宣誓有效。2008年起,議事堂的宣誓紅線拉到好低好低,幾乎只要你肯把字讀完,那怕你用身體語言乃至語氣去反誓言,通通過關。2004年是一人生事,至2008年是五人生事。平民百姓在法庭上無可能做的反宣誓姿態,州官放火,立法會議員可以。
日後愈演愈烈已是意料中事吧。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宣誓期間黃毓民以咳聲「偷走」誓詞中的「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曾鈺成裁定黃毓民未有完成宣誓!但因黃毓民願意補做宣誓,曾鈺成的判斷是,願意補做就不算是「拒絕或忽略誓言」,於是被正正式式認定為宣誓無效的人非但沒有依法即時取消議員資格,更可以誓完再誓。
以後仍會蕭規曹隨?
經過第三至五屆的演練,有人已知「誓完可以再誓」已成習慣。如不是辱華雙醜令人重新審視誓完又誓此現象,大家早便以為這是法例寫明及賦予的權利。今天大家都明白,姚松炎與劉小麗,早便應該依法取消議員資格。沒脊樑、無承擔的梁君彥放生姚松炎與劉小麗,無非是前任曾鈺成已於上兩屆大開中門;梁君彥不只名正言順蕭規曹隨,更打算「找個房間」為辱華雙醜等人誓完再誓。香港,沒有最差,只有更差。
開惡例的曾鈺成面對今日的困境,以及建制派罕有地團結抗敵——其實是堵塞曾鈺成之前八年製造的缺口而已;曾鈺成竟然在傳媒訪問及自己專欄內,公開認為政府的司法覆核「破壞行政立法關係」;而且,還認為團結流會的真正建制派是輸家(見《各方通輸》2016-10-20專欄)。香港,實在有太多令人看不透的「建制人」了。曾主席,你是其中一個?你究竟是甚麼人?
圖:小麗民主室、姚松炎、曾鈺成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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