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宣誓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筆者不評論案件。然而有關的法律規定,值得大家注意。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立法會議員宣誓是基本法的嚴肅憲制責任,其中要求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更是誓詞中的關鍵。任何人在作出上述宣誓時不願依誓詞完整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經有根本問題。 而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則列明:「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以上的法律規定清楚的說明了立法會議員和律政司司長的責任。至於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二),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按照基本法宣誓的責任,有權有責執行。 原圖: 無綫新聞截圖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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