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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覆核法律上沿用已久的確認書做法?

2016.07.29 08:50 時事 錢志庸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社民連吳文遠、陳德章(下稱「他們」)就選管會有關「確認書」的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政界人士似是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早於梁麗幗申請司法覆核時,筆者已撰文解釋過設立司法覆核的用意。市民如已去信有關部門作出正式投訴,卻仍未解決問題,才可申請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Henry Litton)也曾暗示指梁麗幗似是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要求確認明白條文並不罕見

如果他們嫌麻煩不想多花數秒簽名、又或者認為基本法和政府不值得被尊重,筆者勸他們倒不如放棄參選,以免浪費了他們的才能。梁天琦曾公開表示正面對兩難決定,若他為了進立法會,願意忍受他所說的「胯下之辱」、又要「苟且偷生」的,難免令人懷疑他另有所圖,圖一個英文姓名前的一個「Hon」、圖立法會議員每月可獲得的近十萬薪金。古時不少有志之士為了自己的理念,不向當權者妥協,以死明志,梁天琦或可多多效法古人的精神。 筆者嘗試以法律上的結婚程序和相關案例,去說明選管會要求簽署「確認書」的合理性。 在法律上申請締結婚姻,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申請人需填寫「擬結婚通知書」,在合資格人士下宣誓,簽署明白婚姻條例。在正式結婚時,根據第181章第21條,雙方需另再簽署聲明,表明完全明白條例當中「一夫一妻」的制度,違反則會犯重婚罪。可見重複確認有關人士明白法律條文而要求簽署聲明的做法並不罕見。

簽署後也可被懷疑其可信性

其實他們即使簽署確認書,也可被懷疑其可信性。法律上有一條有名的原則:“Equity regards substance rather than form”。審訊時法官不會只憑文件去判案,而是會考慮當事人簽署文件的意圖和精神。既然他們即使簽署確認書也可被合理懷疑其真誠度,早前他不斷拖延時間不願簽署,更是大有理由令人懷疑他心有鬼,日後不會擁護基本法。 筆者曾處理過一宗案件,一對男女申請結婚。簽署聲明時,男子說既已簽署明白條例,何需特意另再簽署聲明表明完全明白「一夫一妻」制度那麼麻煩?筆者解釋,法例需要保障雙方利益,因此有需要設立具阻嚇性的聲明文件。後來知道原來男子當時心有鬼,騙女子未婚。婚後四個月,男子被揭發已婚,更育有一名九歲兒子。女子既已嫁給男子,也只得無奈接受事實,可惜了女子的一生幸福。

善意提醒免他日負刑事責任

若男子清清白白,又怎會介意多簽一個名?心有鬼的人總是諸多辨駁,反駁的原因也大同小異,騙婚男子與他們情況相近。他們說已在提名表格上已簽署表示擁護基本法,無需再簽署確認書,然後更胡說是政治審查。 不過有些政客小題大做,為了出風頭滿足自己一己私慾,替他們說話,說是為了讓參選人公平競爭,卻「忘記」了考慮選民利益。「確認書」的目的是要避免有參選人表裡不一,騙取選票,對其他參選人和選民都不公平。 選管會此時先確認他們明白需要擁護基本法,其實可算是個善意提醒。他們在提名表格上已簽署表明會擁護基本法,若後來宣揚遺反基本法的港獨政策,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時,只怕後悔莫及。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錢志庸 圖:無綫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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