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香港及國內的司法互助協作在立法會泛民議員的思維下根本不能制定下來!到了今天,有愧疚的不應該是兩地的警務/司法人員,而是吵鬧的香港政客!
無引渡之名但有移交之實
市民都不必擔心,雖然現況是一面倒對國內不公平,但國內公安機構對香港的每宗要求協助的案件都會全力以赴,而且總會為香港特區執法人員緝捕到疑犯,所以雖無引渡之名(同一國家)但卻有移交之實。要知道,犯罪是沒有地域觀念的,通緝犯被逮捕後就有兩種做法:可移交香港審訊或在國內審訊。然而,假如在港犯案被通緝是國內人的話,疑犯就多數會在國內接受審訊!這種安排行之有效,19年來較為特別又廣為港人所知的個案如下:
1. 大賊張子强(港人)在國內審訊後伏法;
2. 飛鵝山羅君兒縛票案(除一名在港被捕犯人在港審訊)則主/從犯都在國內審訊;
3. 陸羽槍擊謀殺案(國內人)在國內審訊後伏法;
4. 明報劉進圖被斬案(港人)被送回港審訊後重判;
5. 西貢井頭村兇殺案(港人)被送回港審訊後重判終身!
香港政客只有政治考量
回歸19年來公安部向特區執法人員移交了170名左右的通緝犯,但香港卻從沒有為國內執法機關逮捕及移交過任何犯人!香港自然就變成國內通緝犯人的樂園!這樣公平嗎?香港的政客只會助紂為虐的嗎?
面對罪行,兩地的執法人員豈會有政治考慮。滿腦子都是政治考量的只是香港的政客,而且用一國兩制的漏洞在香港做盡傷害真正一國兩制的勾當!
還有異地的「取證聆訊」,這就是李夫人莊月明的墓被盗案;案發後有兩名犯人逃回內地之後就被公安逮捕,經審訊後在廣州服刑。在香港也拘捕了兩個主犯 mastermind,但他們卻拒絕承認刑責,苦無證據之下,精靈般的檢控人員就根據證據條例 Evidence Ordinance, Cap. 8, Section 77E , 發出請求書 Letter of Request,要求其他司法地區 jurisdiction 的法院幫忙取證。
兩地都為香港公義付出
經協作後,當年就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取證聆訊」(國內也誤會以為是香港法官越境審案),正確的講法是香港派出一名法官到該法院「升堂」替兩名還狎廣州的從犯錄取證供,但程序和法庭內的格局跟香港一樣,廣州方面只派出一名法官做觀察員。要強調的是廣州的是「取證」,即是香港的法官到犯人所在地取證,而不是在異地審訊這兩名犯人。結果在廣州取得的所有證供 affidavit 均在香港的審訊中為法庭所接納,後重判兩個主犯2年和2.5年監禁!
為香港的公義,兩地的警方及司法人員都真正付出過努力!政客有過嗎?
中國是安理會的會員國
特別要提醒香港的政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法,任何華裔的犯罪行為,即使在南極洲犯了罪都可以在共和國的土地上接受審訊。更不要瞎罵中國的刑法邪惡,中國是聯合國的會員更是安理會會員國!亦在每天執行安理會所交託的任務,她並不邪惡,邪惡的只是仍然戀殖的奴才!
如果政客只是將一國兩制說在嘴皮上而糟蹋了兩地的互助互動和互惠,牠們只是深井之蛙,不知廉恥!
原圖:
http://spotlight-media.jp/article/262471236296464344
http://www.immivietnamvisa.com/vietnam-visa-guide/how-to-get-vietnam-visa-from-hong-kong/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lag_of_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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