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明天(星期五)正式刊憲,侮辱國歌成為罪行,將在本港立法程序完成後,正式生效。按照草案所指,侮辱國歌的行為,例如在公開場所噓國歌等行為,將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五萬港元。
條例草案的第七條(2)指明:
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
短短的22字,非常簡單及「入肉」,絲毫沒有任何給人鑽空子的地方。
侮辱國歌 即屬犯罪
再看第七條(8),更有解釋侮辱(insult)的定義。該條文指出:
侮辱(insult)就國歌而言,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公開場合中在播放國歌的時候,如有人故意發出噓聲,或作出手勢,基本上已全中法例第七條(2)內所刊出的情況。換句話說,他極可能已犯上了侮辱國歌罪。
從法律觀點來看,公開噓國歌不可能不是犯法!至於官員不公開講明,一來是政府避免挑起事端,二來不想回應任何假設情況。
兩年內可追究起訴
犯上了罪行,根據法例所訂,警方可以在事發的兩年內追究及告上法庭。
至於犯事的人有什麼辯解,此乃後話了。在球場眾目睽睽之下公開噓國歌的所為,加上極有可能被人拍攝下來及舉證,看看以後還有誰願意孤身犯錯?
這一條例草案,是跟足國家的國歌法寫成的,在法制上,香港特區與國家所行的是不同體系的普通法及大陸法,但在罪行的成因及處分方面都是一致的。
23條立法 可作參考
這一次的立法,可說是為23條立法先行了一步,吸取經驗,相信會在將來立法時大大減低出錯及出現漏洞的情況。
尊重自己國家,一如在外地尊重別人的國家及法制,是理所當然。以往有些人看中了法律漏洞,故意做出駭人舉動,但求出位。在國歌條例草案成法之後,就看看這些人是否敢以身試法吧!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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