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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選舉如何成為民主?——自由平等公利主義

2018.10.03 14:40 時事 林放之

雖然美國和法國革命高舉民主、平等、自由,但革命後所建立選舉制度只惠及貴族精英,並非人民。民主哲學先哲洛克約翰、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等,都表示反對全民投票,支持貴族精英統治。受先哲影響,投票權不平等。美國最初只有白種男人地主和富豪擁有投票權,平民無份,美國到1856年才有全白男投票選舉,全國全民投票要到1965才實現。法國以稅收和教育程度決定投票權,1791年只有納稅者有投票權,1795年選舉只有受高等教育人士有投票權,當時只有約3萬人投票;雖然法國在1793年立法設定全男投票選舉,但很快便被推翻;法國要到1848年解放奴隸後才有真正的全男投票選舉。若果18世紀的革命份子真心搞「自由平等」,早就有全民選舉,不用等到20世紀。 從革命後選舉制度發展初期的不平等反映,在18世紀,「自由平等」只是推翻皇權的口號,並沒有真正的內涵。即使皇權被推翻、貴族精英上台後,「自由平等」思想一直存在於社會中。什麼才是「自由平等」?直到21世紀的今天還在討論。「自由平等」的定義不斷改變,其背後原因是既得利益者和未獲利益者之間的鬥爭。 貴族精英獲得權力後,了解「自由平等」的號召力和破壞力,懼怕其他人用「自由平等」推翻他們建立的貴族精英權力制度。或許為了維護貴族精英的權力,或許為了保障社會穩定,貴族精英通過哲學研究和推廣,不斷對「自由平等」的定義設置限制,以確保「自由平等」不會激起革命推翻現有制度。貴族精英的保守勢力成為維持現狀的拉力。當中最重要的思想是「公利主義」(Utilitarianism)。

自由平等屢被重新定義

與此同時,制度中沒有獲得利益的人民,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不斷重新定義「自由平等」。當中包括奴隸、工人、女性、種族、性傾向等不同人士的「自由平等」。19世紀的「自由平等」思想推動了奴隸解放、馬克思主義的工人權益和女性平權運動;20世紀出現種族平權、性別傾向平權等思想。「自由平等」逐漸成為主導19和20世紀社會政治變革的重要推力。 選舉制度本身屬於「公利主義」:獲多票者勝選,少數服從多數。但選舉制度的投票權,隨著貴族內部的鬥爭和「自由平等」定義的改變,而不斷增加投票權,漸漸從精英選舉走向20世紀的全民選舉,選舉制度也在二戰後被捧為「民主」、「自由」、「平等」。但在選舉制度被視為「民主」之前的19世紀,選舉制度被視為維護特權貴族精英階層的「不民主」制度。 1789年法國革命期間,革命領袖羅伯斯庇爾(Robespierre)發表法國人的意義:「自由、平等、博愛(或死亡)」。羅伯斯庇爾的自由平等概念來自霍比斯和盧梭。霍比斯認為人與人之間在生理上差異小,原屬自由和平等,但社會制度和個人經歷導致不平等。現代有關平等自由的討論,都以霍比斯的說法為前提。盧梭認為,人生而自由;但由於社會不平等,人們不自由;只有社會平等,才可達致自由。盧梭後來的推論是:社會不平等和不自由源自神權和皇權,推倒專制君王便可達到自由平等。法國革命期間,羅伯斯庇爾用斷頭台體現「自由、平等、博愛」:革命者有殺生的自由,平等殺害皇族、貴族、平民,出於博愛,連羅伯斯庇爾自己最後都死於斷頭台上。

英書曾指倡獨立毀法治

美國獨立打擊英國的經濟和勢力,法國革命斷頭台嚇壞英國貴族。英國貴族精英們要發展新思想,阻擋革命浪潮蔓延。法國革命的大屠殺,被英國保守派學者Edward Burke標籤為「恐怖主義」,告誡人民不要亂搞革命,否則社會將會陷入混亂。1776年美國革命爆發,英國政府秘密委托法律專家編寫《An Answer to the Declaration of American Congress》,內容主要從法律角度,反對美國獨立,談及國家及人民的責任:就算人民在政府架構中沒有代表,人民仍有責任繳稅。書中認為,人權由法律界定,並非天賦。獨立破壞法治,不屬於人權。這部書的作者當中,有一名年輕的法律專家,邊沁(Jeremy Bentham),他正是後來現代公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創始人,以及現代法理學原則的主流思想,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奠基人。 邊沁最著名的著作是《道德與立法原理引論》。他最重要的倫理思想,用一句話概括:犧牲小部分人利益讓大部分人幸福(下稱「公利主義」)。用更簡單的話說:少數服從多數。看似簡單的道理,延伸出來的道理和邏輯很不簡單,當中涵蓋法律、政治、公平、自由、倫理等各方面。我們現在身處的社會,某程度上是根據邊沁的公利主義理論所建構。 現代法理學的主流思想,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正是「公利主義」所衍生的法理思想。法律並非由道德決定,而是通過邏輯思維反覆推論而來。邊沁認為法律是國家主權的伸延,目的是彰顯國家存在的目的:維持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在正常合理的邏輯思考下,大多數人希望社會有秩序,不希望有戰亂危害自己生命財產。因此,社會出現國家政府,其存在目的在於維持秩序。根據邊沁的「公利主義」,穩定秩序屬大多數人的幸福。而為了達到秩序這大眾幸福,國家建立法律,以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犧牲小部分人的利益。現代社會的法律乃基於邊沁「公利主義」。 邊泌的朋友,法律哲學學者John Austin根據邊沁的「公利主義」,將法律從道德規條轉化為科學。Austin認為法律是反映國家政府權力與人民服從的社會事實。法律與道德應該分開,所有法律的背後皆有邏輯。最終的邏輯正是維繫國家主權和社會秩序穩定。Austin的法律哲學思想主導19世紀末以來英國及美國的法律思想發展。 20世紀法學大師H.L.A. Hart繼承邊沁和Austin的思想,提倡法律實證主義。他的著作The Concept of Law將法律分為「第一規則」(Primary Rules)和「第二規則」(Secondary Rules)。前者基於邊沁和Austin的思想,即法律建基於國家主權的意志,要求人民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以維護大眾利益,例如刑事法。後者則屬於輔助性質,跟賦予立法和司法權力及社會程序有關,當中包括憲法制度、合約法、婚姻法、遺囑法等,為政府和民間制定規條,作為跟從的依據。這些規條的最終目的還是秩序。

民主制或淪多眾暴政?

邊沁的徒弟John Straut Mills(彌爾)將邊沁的思想命名為「公利主義」,是公利主義的接班人。他在19世紀中期出版《論自由》(On Liberty),糅合公利主義和自由主義,成為現代自由理論的核心思想。 作為英國貴族精英,彌爾《論自由》中討論「自由」時,充滿保護精英階層的意味,對皇權統治和民粹統治有巨大戒心。此書開宗名義寫道:「政府暴政」(Tyranny of Government)和「多眾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都不是好制度。政府暴政需要通過憲法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民權,防止政府墮入暴政,建立民主制度。但彌爾認為,這民主制度並不完美。第一,統治者更替影響統治質素。第二,容易墮入「多眾暴政」。 民主選舉制度本身屬於順從公利主義「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少數人必須服從多數人意願的投票結果。根據公利主義的邏輯下,少數人將會被犧牲。若以同一邏輯推論,上台後的政黨維護的將是支持者的利益,反對者的利益和信念將會被犧牲,甚至被打壓。民主選舉將墮入「多眾暴政」。在「多眾暴政」下,若民眾意見作為社會統治規則,法律會不斷因民意改變,法治將蕩然無存。 彌爾認為,若兩者取其輕,「多眾暴政」比「政府暴政」更差。彌爾所推崇的最理想政治狀態是社會上每個人都擁有高質素道德,不去傷害對方,自己擁有自我主權,實現自由。但當人民未有如此高質素道德價值觀,為了避免社會墮入「多眾暴政」,若有必要的話,彌爾支持由精英領導的「政府暴政」,以法律限制個人自由,達到社會大眾的自由。

彌爾撐自由但指應設限

彌爾支持自由,包括個人自由、言論自由、自由市場等,應該限制政府侵害個人自由,他反對政府試圖統一各人思想,甚至反對政府提供教育以確保每人有自我思想;但是,這一切的自由,都建基於「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任何自由行動的前提是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若該自由行動對其他人帶來傷害,為了大眾的利益,該自由應被限制。政府的存在,在於建立法律,限制個人自由,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避免個人因自由損害他人,讓大眾享受最多的自由。 彌爾的《論自由》一方面歌頌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嘗試把18至19世紀所推崇的自由平等思想置於法律之下,以穩住由貴族精英領導的政府,保護貴族精英推翻皇權的革命成果,避免貴族精英被多數平民推翻。彌爾巧妙以「公利主義」,把限制自由的法律,作為保護自由的必要工具。在彌爾《論自由》的推論下,霍布斯《利維坦》所描述的國家政府,與追求個人自由並無必然衝突,因為國家政府正以法律保障個人自由。 反過來說,當人民試圖以武力推翻國家政府,他們即違反法律,即使他們人數佔多,也將被視為「多眾暴政」。在彌爾的描述下,革命分子以武力推翻政府追求自由,實屬破壞自由的行動。即使人們追求「自由平等」,也不應以武裝革命形式追求,而是在法律容許下追求「自由平等」。人們應通過選舉制度推舉代表,在國家政府架構中追求「自由平等」。 受公利主義和《論自由》的影響,法治思想重新站起來。19世紀初期的革命浪潮漸漸在西歐消退。英國沒有出現法國式的大規模革命。19世紀中後期西歐各國政府進行從上而下的改革。各國的選舉制度逐漸擴大選民規模。德國和英國在19世紀末出現退休福利制度,漸漸發展成20世紀的福利主義國家。 但是,公利主義和《論自由》的出現,政制和福利改革,並不是因為貴族精英為首的政府良心發現,自我追求自由平等,而是貴族精英政府要應對平民勢力的崛起。 原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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