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9日,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說了三點:
—法庭只是處理法律問題而已。
—《基本法》在法官任命方面,只訂明兩項才能:司法和專業才能。
—法官的個人意見,不論是否與政治有關,或其他因素,都不在考慮之列。
言下之意,法庭不涉及政治,法官判案不考慮政治因素。
此言一出,略懂普通法的人可能會訝異,以為自己聽錯了。如果說在裁判法院,有人亂拋垃圾,上庭認罪交罰款,成文法的法例條文面前,人人都是罰1,500港幣,當然不涉及政治。但到了更高級法院,例如終審庭,爭論的是法律觀點,法院裁決很多時候也製造新案例,怎麼可能本質上不是一個「政治法庭」呢?
首先,我們必須先搞清什麼是「政治」。
終審庭處理涉大政治
立法會裡,官員與政客討價還價,各黨派互相傾軋,政治掮客到處遊說,逐個議案、議員手裡每張票,大家關上門私底下慢慢傾,這些只是「小政治」,屬於低層次利益交易。
而法官,特別是終審庭,處理的是「大政治」,判決影響深遠,可能重新塑造整個社會的道德尺度,例如在未來是否容許同性戀婚姻,勢必影響香港家庭價值,引來社會極大迴響。判決也會改變社會資源的分配,例如「生發案」(Melhado Case)打開新界土地用途的缺口,可作「農業以外」用途,後果就是露天車場及儲物場佔地激增,今時今日政府依然束手無策。判決也會對整個社會的人口政策、社會和諧造成衝擊,例如居港權案。這就是「大政治」。
所以,邵善波概括得好:「在有成文憲法,特別是有人權法的司法制度下,香港終審法院的一個基本實踐,就是在相同層次而又可能互相衝突的法律中,適用相關法律而對某一件案作出裁決。故終審法院適用法律的決定,不可能只是單純對現有法律的解釋,而實際上包含(廣義的)政治判斷,是對社會上不同的價值觀的一個取捨。這也是為什麼在這制度下,法院裁決很多時候也製造法律,也是法律的一個來源。這是法學的一個基本常識。」
換言之,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多年來所重申的「司法非政治」,客觀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某程度上與普通法裡「法庭製造法律」的原意相抵觸。
有評論為佔中案憂心
「新界東北案」十三人使用暴力,造成公物損毀,保安員受傷。香港社會絕不崇尚暴力,這是人人皆知的基本價值觀。但此案在終審庭上訴得直,全部犯人當庭釋放,極多市民表達對裁決的反感及批評。是否代表法庭對社會的價值觀拿捏不準,在「大政治」上判斷不善?
信心動搖,自然議論紛紛。
報章評論甚至直言:「終院判決拉低刑期後患無窮。」字裡行間揣測此判決是否為全港市民等了四年的「戴耀廷佔中案」從輕發落鋪路:「兩個月後,戴耀廷等九人發動佔中案件終於開審了,終審法院在這個案件聆訊前,就重奪公民廣場案、反新界東北發展案作出終審裁決,所有使用暴力的人都得到輕判,立即釋放。」
馬道立曾說:「須知法律體制能否有效地運作取決於其能否確實取得社會大眾的信心。要是欠缺大眾的信心,再好、再備受讚譽的體制也不會成功。」難道客觀來說,終審庭就是這樣獲得市民的信心?法官們是否太藍血,對社會上不同價值觀的取捨不準確?法庭裁決所指引的「大政治」是否反映社會訴求呢?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5/0113/2884512.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7/1205/130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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