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黨的陳浩天在FCC全力協助之下播獨,令到社會嘩然,更引發社會一再關注基本法23條立法一拖15年一事無成之局。大家知道2003年23條的草案條文早已完成,政府更在社會討論下完成了並提出了修正案。究竟把陳浩天一事放於當年已完成的條文草案內,情況會是如何?
答案可能大出各位意料之外。陳浩天的民族黨雖然未必能登記為社團,但他到處繼續播獨之舉竟然有可能反而不受控制,而特區政府更會一籌莫展!
所以大家在談23條立法,不能只把2003年封了塵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重找出來通過了,就算是完了工。這15年來魔鬼不但現了身,更策劃了不少陰謀,細節方面不再重新檢討,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只盲目考慮當年的23條條文有可能鑄成大錯。
究竟23條條文是要防止提倡港獨及分裂國家分子播獨,還是變成為他們活動保駕護航?這才是最最重要的問題。
而翻看2003年的條例草案後,似乎條文更似有保障陳浩天之流的可能。
雖然分裂國家是保護國家安全需要立法的七大罪行之一,唯播獨及鼓吹港獨的行動,只要不進行戰爭,或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來付諸行動,基本上是犯不上天條的。
所以在23條條文中,亦加入了9A煽動叛亂一罪行,任何人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刑罰可處終身監禁。而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則監禁七年。
但草案條文的9D隨即列出一系列「若干作為並非煽惑」的護身符,其中更特別指出任何人不得僅因作岀「訂明作為」,而被視為煽惑他人。
其中產生問題的「訂明作為」為: 9D(3)(a) 顯示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 (b)以矯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或憲制...... (c)慫恿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眾人士嘗試以合法手段,促致改變國家或香港(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法律所規定的任何事宜……以上都不算是煽惑他人。
換句話說,只要陳浩天及港獨分子把播獨包裝為討論,甚至指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為國家不可分割的部分為錯誤,從而慫恿國家或香港改變憲法或修改基本法,來推廣港獨,不管真情還是假意,幾乎就變成了百毒不侵,甚至可以在社會及學校內為所欲為,宣傳港獨及分裂香港出去,而不受阻止!
23條這一條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否就可被扭曲成為保障宣傳港獨?難道這就是保護國家安全?
大家看到這,是否有點匪而所思之感?無論如何,大家一定要小心行事,千萬別誤以為15年前的23條修正草案足以保護國家安全,以免上當!更歡迎大家,特別是法律界人士,多注意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細節。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7/28/HK1607280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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