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五個錯字是送給五位終審法院的大法官們!你們一致裁定黃之鋒丶羅冠聰及周永康上訴得直,讓他們逃脫社會責任,及應得的牢獄之罰!
為避免有任何人誤解,我在這寫清楚吧: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你錯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你錯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你錯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你錯了!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你錯了!
讓我告訴你們錯什麼,錯在哪裡!
香港法律界的通病一向是自以為是,總覺得沒讀過法律的就不是「learned」,代表沒識見,怎會明白他們高深的理據。我想告訴大家,我讀了判詞,「真係有」,65頁英文全本判詞,反覆重看,而愈看我愈感覺這是一篇「似是而非」,更沒有肩負香港法治責任的決定!
當然我沒讀法律,更不是什麼法律專才。我只是懂中英文,所以敢說我讀得明更看得通你們筆下的來龍去脈。
我是一個我手寫我心的香港人。讀完後滿肚子不忿不但沒有絲毫減退,反更湧湧而上。大家要看判詞全文可自己上終審法院網站,我在這希望為數以百萬計對法律不滿的民眾作些解釋及導讀!
以下有三大重點導致這次讓黃羅周三名被告逃之夭夭。
五位大法官在判詞中(62段)寫明「除非上訴法庭斷定該刑罰明顯不足,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這一句說明了上訴法院有加刑權,但他們必須決定刑罰是「明顯不足」。
當然上訴法庭是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刑罰更是「明顯不足」,所以才重判三名被告入獄。
到了終審法院,發生了甚麼事呢?我的解讀為下:
基本上五位大法官認為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桭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這三個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們是「屈」了小小的張天雁裁判官。她是有考慮「相關的因素」,所以你們五人在判詞中等同把三名上訴法官掌了嘴,認為他們三人是越了本分,因為張天雁判處的刑罰没有明顯不足!
當然我用的不是大法官們用的法律字眼,否則「沒有識見的」普通市民又怎能明白你們葫蘆內在賣什麼藥?假如我的解讀令大家不悅,那你們就不高興好了!
在我來看,當一個最低級的小小九品裁判官被上訴庭三名法官認為犯了錯,他們作出了解釋,再更正了下級的錯誤。當事情放在你們五位面前,突然你們反而認為他們三大法官做得不對,反而是小裁判官做得對!
在我們這些蟻民看來,整件事反反覆覆,左左右右,怎可能你們八個最高層的法律界人士這樣南轅北轍?誰錯誰對,錯得咁離譜又不用負責,大家我推翻你,你推翻他,咁就玩死咗市民心中「法律是公正」這句話了。
用市井的話形容這件事,就是五把口個口大過三把口個口,仲唔贏咩?
判詞中對「公民抗命」的意見是另一項法律上的重中之重。看完後我感覺這將令港人對法治失去信心。理由是你們竟然把所謂公民抗命合理化,甚至正常化。在這一方面,大家可以看看判詞是如何說的。
「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廣義來説,公民抗命包括(i) 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 (ii) 罪犯爲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罪犯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爲,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
「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在廣泛理解之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看完這一段,大家究竟認為大法官們的取態為何?是否法院將諒解,甚至同情任何人口輕輕的說一句「公民抗命」?他們就可以獲得特別待遇?最令人摸不著頭腦是中間一句「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除了香港,這怎可能在現實西方社會中發生?
我們試圖看看在英美歐洲等西方國家,是否罪犯一句公民抗命,因我不同意不義的法律,例如罪犯自己祖國被侵略,親人被無情子彈及炮彈屠殺,西方法庭就一視同仁的接受「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
是否說不出的理由是因為黃羅周三人的「公民抗命」對象是北京及特區政府行使基本法定下要推動的普選,而令到五位大法官同情及諒解?
說到「口是心非」,大家更值得看看判詞的76段中引述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自己在另一案中 Sepet v Home Secretary (Supra) at 34 當中這幾句:
"...As judges we should respect their views but might feel it necessary to punish them all the same.....we w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ir moral views but would not accept an unqualified moral duty to give way to them. On the contrary we might feel that although we sympathised with them and even shared the same opinion, we had to give greater weight to the need to enforce the law...."
賀輔明勳爵的大意是法官可尊重犯事者的意見但應同樣處罰他們,更不能接受法官有道德上的理由去讓步。雖然大家同情甚至贊同他們的意見,法官一定要把比重放在執行法律......
當黃羅周三人在聽判詞時,他們曾經以為自己是肯定要重入牢獄,到了最後,才知道判詞講的是一套,行使則是另一套,所以才有喜出望外這一幕。
雖然判詞中引述的是賀輔明勳爵另案的判詞,也讓我斗膽地問大家一句,套用這一句,在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中,大家認為究竟誰是同情甚至贊同三名被告的公民抗命呢?
相反,身處英美西方國家的法官有多少人會認丶同情甚至贊同因戰亂受害而決定反抗的「公民抗命」他鄕人呢?
最後一點是五位法官一致認為上訴法庭訂下的新量刑標準是對的。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即使是如本案中涉及程度相對較低的暴力)是不會被寬容的。
這聽來好像是明察秋毫,但原來有其後著,是「下次先計啦,今次唔算囉」。
為什麼?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沒有解釋,只是說無謂判處他們明顯較嚴厲的刑罰啦。
又奇怪了,律政司上訴不是因為他們的刑罰太輕嗎?
唉!官字兩個口,五個大法官加埋就十個口!這只是普通乘數而已。
香港人對法治有什麼看法,我這一篇評論文章是對是錯,相信大家自有公論!
Charles Dickens 在Oliver Twist 中有這一句,the law is an ass - an idiot。今天的 ass 究竟是條笨驢還是一個屁股?或是多條笨驢多個屁股?聰明的香港人自己決定吧!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終審法院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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