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以來都是令人婉惜的新聞。
當一個小朋友被留置家中無人照顧最後衍生悲劇已經令人心碎,不論這位母親今天發表什麼意見或投訴,幼少的生命始終不會重臨,然而,一個長期佔據立法會保安事務小組 Security Panel 議席的議員竟然對警方調查以至死因庭的工作存有誤解,才是市民擔心的一個問題。
算了,今天談性騷擾及性侵的分別。事件從網上的一段聲明開始,指受害者曾在多年前被教練性侵,事件曝光後,傳媒又發現該機構已在較早前接獲消息將某教練停職。傳媒再詳加報道,召喚各界公開討論,甚至訪問前律政署的檢控人員,謂即使發生在多年之前的案件都可以提出檢控。
事主嫌人都受保護
一時風急浪高,但對這件事的涉嫌人、投訴人以至自然公義的原則卻受到挑戰。事件發酵至這刻,事主才透過電子媒體聲稱會考慮報警求助。
去彰顯公義,任何刑案都應該以警方的調查結果為標準,有案則由律政署考慮應否提出公訴,缺乏證據的案件則應該交由有關機構酌情處理。可是,這刻的群眾躁動,似乎已完全相信單方面的聲明及指責。這是一個民智社會嗎?可是連高官也只在迴避!
市民更不應人云亦云去判斷涉嫌人的刑責,或事主當年的無知及啞忍,對受害者要有同理心,避免事主情緒上的波動及二度創傷。不過,事主與涉嫌人都應該共同享有法律上的保護!
及早投訴相當重要
性侵是刑事罪,更是公訴的罪行,警方的責任是找出真相、去搜證、去保護雙方的權利,不可能認同未經調查而作出的指責!從過去的案例中,成功的檢控要訣就是事主的「及早投訴 (Early Complaint)」。法律上在一對一的指控及審訊中,「及早投訴」是吻合證供的一部分,也是穩固成罪與否的基石。
「及早投訴」就是受害人被侵犯後,有否在盡快及合理的時間內對另一個人作出投訴及求助,若投訴人有寫日記的習慣,更是吻合證供的一部份。
性騷擾及性侵絕對不是稀有的社會問題,亦涵蓋男女,多年來警方在處理這些事件上已經有長足的進步,而且更引進專業的非政府組織去支援受害者。
法律是冷酷的規條,對定罪的被告要嚴格地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然而,對保護受害者就要有同理心,要有更温婉適切的關顧。今天的警方、明愛的向晴軒以及風雨蘭都堅守在保護受害者的最前線,是市民引以為傲的一個制度。
媒體涼薄傷害事主
對受害者,避免她們受到不經意的傷害更是重中之重,媒體上涼薄的批評只會傷害到事主!究竟自然公平的原則是否重要,就讓市民自己去評論吧!
對任何受害者,第一步正式的投訴也就是成功檢控的第一階段!政府這刻就應該公開回應,因為指控嚴重,呼籲事主必須向警方提供資料作追查之用,市民現階段亦不宜評論,以免影響調查結果。
保赤安良是我們的責任,但亦要有理有據,這刻的輿論可能只是於事無補的民粹!
原圖:呂麗瑤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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