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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必須以法律制裁本土派分子的歧視內地人行為

2015.07.30 09:15 時事 陳永良

7月26日,一班本土派分子再度在旺角行人專用區向正在該處跳廣場舞的中年婦女(相信都是內地來港移民)包圍叫囂,口號和手持的標語都極具侮辱性。

自從去年十二月中佔領行動結束以來,本土派分子多次在公眾地方向內地旅客或貌似內地人的途人肆意辱罵,說人家是「蝗蟲」、「支那人」,叫人家「滾回大陸去」等,甚至更出現腳踢內地遊客所拉的行李箱、推撞對方身體等野蠻行為。每次事件,都看得出本土派是針對中國大陸身份的無辜人士。

西方國家早立法禁止

在很多西方國家,這類因別人種族、國籍、膚色、宗教等不同而作出的歧視行為早已被立法禁止,干犯者必會被拘捕及以刑事起訴。我們看看其他國家的例子:英國《1986年公安法》訂明,任何人以威脅、恫嚇或侮辱的語言或行為去意圖挑起種族仇恨,或使用任何侮辱性的文字、行為使其他人感到不安、尷尬,均屬違法,可被判監禁。

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丹麥、荷蘭,均有類似立法,因此,我們不時都聽到新聞說歐洲有球迷以侮辱性口號向其他種族或國籍的球員或對方球迷叫囂而被拘捕。

現行條例不足以制裁

反觀在香港,我們卻只有一條《種族歧視條例》,禁止因「種族」為理由而作出的中傷或滋擾行為。該條例對「種族」的定義是「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且該條例的第8(3)條更清楚訂明,有關的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乃至於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等,皆不構成該條例所說的「基於該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作出的行為」。換而言之,現時的法律條文根本無法對針對內地人或來自內地新移民的侮辱或滋擾行為施以制裁。

警方在面對這些激進、令人討厭的流氓行徑時,只會在有其他刑事罪行被干犯,例如襲擊、刑事毀壞、阻差辦公等時才會採取拘捕行動(但其實這些所謂本土派分子很可能已違反了公安條例中的規定,其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會」罪,相信警方是基於政治因素考慮而沒有這樣做)。

極端行為令香港蒙羞

正因如此,此等不容在文明社會出現的惡行才會在本港一再出現。如不立法禁止這些極端歧視行為,事態將會越演越烈,本土派分子必會變本加厲,做出更令人髮指的行徑,甚至出現傷亡事故,也使香港整個社會蒙羞。

其實,這些針對「廣場舞大媽」的本土派分子,說甚麼大陸人霸佔公眾地方,製造噪音,故此他們需要出來驅趕,這完全是荒謬的理由。他們若是懷疑人家違法,便應該向食環署投訴,而並非以粗暴卑鄙的手法去欺凌老弱。

大家都知道,食環署人員對行人專用區巡查甚緊,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早已採取執法行動。因此,本土派分子的驅趕「廣場舞大媽」行為,其實是極端的歧視行為,立法禁止刻不容緩。

圖:無綫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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