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官的良知」?幾百年前的英國已經有人頂唔順,某法學家名言:「難道衡平法官的良知與他們的鞋碼一樣,有長有短,有寬有窄嗎?」(John Selden on “Chancellor’s Foot”)
法治首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上庭時先望下法官大人對鞋著什麼碼數,猜測勝算。可惜最近香港口耳相傳的皆是:
掟磚會死人,感化就足夠
豬雜唔死人,入獄十八周
雞蛋與豬雜,同樣需坐牢
淋液者先撩,賤笑等道歉
港人的焦點一直在「七警案判得太重,量刑起點高」,「豬雜、雞蛋、磚頭」的殺傷力大比拼,某某法官是何國籍,什麼顏色的頭髮等等,甚至有人質疑香港法治的根本,卻鮮有人問:「司法機構內部如何決定主審法官及審訊日期?」
港人活在「司法之足」下
「司法之足」(Judiciary’s Foot)才是港人應關注的核心,涉及司法機構的內部議程:誰來審?何時審?須知普通法系的法官並不直接參與調查,而是端坐堂上,聆聽控辯雙方各自表述陳詞,參看證據、案件資料,進行斷案。當然我們不是活在衡平法與普通法分家的時代,上庭時看「法官之足」(Chancellor’s Foot)碰運氣,可是無可否認港人生活在「司法之足」下,什麼案出什麼官,司法機構伸出「哪一足」,為何「七警案」主審是杜大衛法官,應該不少港人有疑問!
或嘗試回到問題的最初,了解香港的法官從何而來。香港法官的遴選機構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共有九名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他七位成員為資深法官、資深法律界人士(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會長)及三名其他界別人士。簡單來說,九人裡,只有三名非法律界。
香港的司法系統比較封閉
對「七警案」市民及不少警察呼喊「法官為什麼這樣判?」這是市民對司法的問責,但香港的司法系統是比較封閉的,也可算是相對地「獨立」。司法系統的內部如何問責,如何升遷,市民幾乎無從得知。每位法官的背景如何,個人喜好,甚至人格品德,也完全不是普羅市民可以知道的。我們港人唯一的依靠,只有對法治的信心,相信「司法之足」在每一個案件伸出的「足」都是持平的。
可是,市民不免要問,到底法官對誰負責?法律深奧難懂,法官判案在對納稅人、向市民負責,維護公義的同時,可能也重視本港資深法律界人士的評價,法律評論的意見(例如港大出版的,1971年創刊的《香港法律學刊》),甚至是全球普通法世界(例如英國、澳洲)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不應將法律凌駕行政立法
歸根結底,「司法之足」能否操作得當,在維護法律精神的同時,回應市民訴求,修彌社會裂痕,而不是祭出「藐視法庭」的尚方寶劍,將法律凌駕於行政和立法。
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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