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4日,英國《每日郵報》頭版頭條,大篇幅刊登英國高等法院三位大法官照片,大字標題「人民公敵」 (Enemies of the People), 佔去半版篇幅。早一日,《每日電訊報》採用另一富爭議標題「法官與人民對抗」(Judge vs the People),兩則報道引起英國輿論廣泛關注。事發至今3個多月,兩份報章並無被控告「藐視法庭」,完全受言論自由保護。
英媒鬧法官 程度遠超港人
事實上,《每日郵報》將法官稱為「人民公敵」,近似納粹辱罵猶太人,要將猶太人滅族的口脗,比起香港熱血市民義憤填膺,怒吼「狗官」、「黃官」,程度嚴重千百倍。本月《每日郵報》更指非民選的英國法官過度解讀法例來增加自己的政治籌碼。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前日表示,市民不應就法官判決,作出太過政治化或不恰當批評。這番話其實在本司法年度開幕禮上,袁國強已經講過。袁還指如市民作出的侮辱性言論,或構成藐視法庭,有需要時律政司將毫不猶豫地跟進,包括採取法律行動。
其實袁國強民望一直偏低,各界批評他對佔中搞手戴耀廷等人檢控不力,會否留任下屆政府尚不明確。袁國強2012出任律政司司長前是香港某頂級大律師事務所的「台柱」,據說業務能力出眾,在金鐘太古廣場的事務所裡佔據最大間辦公室,比同事務所的資深大狀湯家驊的辦公室還大。
法官絕不能罵 變司法獨大?
值得關注的是,似乎政府並無規管律政司司長離任後的「過冷河」,只規管某些法官離任後不能再執業,但掌管司法的律政司司長似乎不受此限。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離任後也加入袁同一事務所繼續執業,被媒體笑指為與袁國強「互換辦公室」。此舉難免令人對律政司司長在任時能否保持公平公正產生疑慮。
此次律政司司長指摘市民在「七警案」或可能藐視法庭,而英國媒體公然斥責法官為「人民公敵」,卻沒有被控告藐視法庭,「普通法之母」英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似乎更充分。需知英國是議會主導,司法並不凌駕於政府或議會。而香港實施《基本法》下的行政主導,司法肯定不比行政或立法高一台階,但在黃絲提倡的「言論自由」下,特首、官員、執法者警察都可以隨便被辱罵,但罵法官就可能墮入「藐視法庭」的法網,會否造成實質上的「司法獨大」,違反《基本法》?
香港七警案宣判後,正義市民基於中華傳統價值觀「法理不外乎人情」,勇敢出聲鳴不平,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並非不合情理。而英國《每日郵報》將法官辱為「人民公敵」的報道,似乎更欠缺根據。當時三位高院法官認為英國政府不應使用皇室訓令豁免權,根據《里斯本條約》第50條,直接決定脫歐,而應將「脫歐決定權」交到國會手裡,讓國會投票決定。因為加入歐盟後,英國不少法律隨歐盟法例修訂,脫歐後相關法例何去何從,國會最有資格發聲。同時這些法例不少涉及人權,影響全體英國國民權益,也應該由民選產生的國會作最後決定。
黃媒標榜「選擇性言論自由」
此三位高院法官的判決合理,可是《每日郵報》卻將他們的照片如通緝犯般印在頭版,列為「人民公敵」,根據袁司長的邏輯,豈不是公然藐視法庭嗎?其後2017年1月,此案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法院派出黃金陣容,140年來首次11位大法官(Law Lords)參與裁決,最後也是維持高院三位法官裁決,認為英國政府不能獨自決定,應由國會投票決定是否脫歐。終審裁決再次顯示《每日郵報》對法官指責無理野蠻,但英國沒有將兩份報章告上法庭。
相比起高高在上的法官,香港特首及政府官員被黃媒置於頭版,各種謾罵誣蔑,改圖惡搞,從董建華時代開始就多不勝數,黃媒標榜言論自由,原來只是「選擇性言論自由」。律政司長維護的法治,也難免令人有選擇性之感。
圖:網絡圖片
http://uk.businessinsider.com/brexit-high-court-article-50-judges-mail-express-front-page-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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