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6月8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建立在「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相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關罪行即屬《國安條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文件提及,政府將會按照「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相關修訂,盡快把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在刊憲當日即時生效。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細化相關程序,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又強調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至於被告人是否有罪,林定國指,仍然是要由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後負責裁定,法院並且會確保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審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因此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法律的制度及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需要釐清相關的機制或細節,政府會適時提出改善的建議 。
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行政長官證書制度並非新制度,沒增加權力,為何仍必要成立這附屬法例,要修訂這機制?鄧炳強指,以往不時在法庭有爭拗,這情況是否是,以後不需演繹,只有特首簽發這些證明書的案件,才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其他一概沒有特首簽發證明書,也不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令法律清晰沒有含糊地方。
立法會議員黃錦輝表示,有人指會否擴大打擊無辜者?林定國回應,在香港法律下,不論刑事罪行,是否違反或危害國家罪行,不是由政府行政關係,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是由獨立審判權法院處理。很多條文確保所有被告人公平審訊,不存在透過任何形式的附屬法例,企圖將無辜者入罪,這是不可能。
訂立國安附屬法例,以明確「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認定機制,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唯有持續完善制度、機制,才能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原圖:林定國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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