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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23條諮詢文件內的彈性

2024.02.04 16:00 博客 馮煒光

曾有一位研究黨史的內地學者提醒筆者:1980年代決定以「一國兩制」方式在香港重新行使主權,除了垂範台灣、協助中國進行現代化外,另一重要訊息是:結束冷戰,讓外國及其代理人在香港「有得玩」,保持香港國際特色,輔翼國家的改革開放。

美國個別政客也對此洞若觀火,因此,他們和西方傳媒在《香港國安法》後,不斷抺黑香港,令香港不能再發揮全國最具國際化城市的功能。一些不明就裡,看不慣中央對香港百般呵護的小粉紅也盲目唱和,大喊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遺址」。這些小粉紅其實是墮入了個別美國政客和傳媒的陷阱。

但特區政府內應有高人,沒有墮入上述陷阱,令香港失去國際特色。只要看看23條諮詢文件第 7 章「境外干預罪」下面兩段,便見到特區政府的良苦用心。

「7.3 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歡迎世界各地和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互相交流,也歡迎境外機構或組織來港設立辦事處開展業務。由於特區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可能會影響在港的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該等機構、組織和人員(包括政治性組織)或有正當需要就特區政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合理意見,包括透過本地組織或個人進行游說工作等。因此,我們並不建議“一刀切”全面禁止上述交流,但這些政治活動,必須是以合法、正當的手段進行,而且不可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就此必須採取足夠措施有效防止境外勢力干預香港正常運作,防範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或代理組織非法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進而危害國家安全。」

「7.15 本章所涵蓋的研究及建議會確保有利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因素將不受影響,讓正當的國際交流活動繼續在香港特區得以順利進行,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亦應屬非常有限,而施加的限制必須是合理、必需及相稱的。 」

然而基本法第23條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原文說「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但諮詢文件7.3段卻容許「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該等機構、組織和人員(包括政治性組織)」(注意括號內這幾個字),「提出合理意見」。之後更明確說「這些政治活動,必須是以合法、正當的手段進行,而且不可構成國家安全風險。」這段的表述和23條原文,明顯有所鬆動。套用李家超特首的原話:是「有彈性」的。

7.15段又說「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因素將不受影響,讓正當的國際交流活動繼續在香港特區得以順利進行」而諮詢文件7.4又決定不仿效英國、加拿大般引入「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這其實也是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這最重要的立法原則之餘,保持彈性和寬鬆,讓外資及其代理人,在香港「有得玩」,可以繼續「正當的國際交流」。

故筆者一直認為自完善立法會選舉後,23條一定能通過;但23條成敗的關鍵在「通過後,香港能否能完全復常,繼續保持香港是國家最具國際化城市的特色。」西方傳媒也深明此理,故不斷恫嚇外資。因此特區政府要體現諮詢文件內的彈性和苦心,讓他們明白只要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不利用香港搞顏色革命、在香港進行正當的「政治活動」、「提出合理意見」是容許的。一句話,23條通過後,外資及其代理人在香港仍然「有得玩」!

有逃到海外的黃絲說:「只要香港立了23條,不容許香港保留間諜中心、國際城市的特色,美資及其代理人便會撤退去新加坡」,這是歪理。難道新加坡沒有國家安全法嗎?難道新加坡會容許美國在該國搞顏色革命?新加坡在2021年通過《2021年防止外來干預(應對措施)法》,難道和2019年目睹香港之亂,全無關係?明乎此,特區政府只要針對性地做好上述解說,其良苦用心,外國是會看得見的。看看美國領事館迄今為止對23條的審慎反應便知道。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圖:香港政府一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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