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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港獨一指 不如毀其雙手

2023.08.12 16:00 博客 曾財安

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大批港獨頭子及嘍囉被繩之於法,形勢為之一變,香港特區表面上已經恢復了昔日的安寧,市民的生活作息也似乎與從前無異。此時此刻,筆者想以中聯辦主任鄭雁雄較早前說過的一句警世名言,「香港的國安形勢遠未到刀槍入庫,馬放南山的時候」來強調,「滅獨戰爭」仍在進行中。事實證明,敵人還在不斷伺機反擊,只不過是換了一個戰法,從公然作亂轉到了暗中顛覆破壞,但戰況依然激烈。

毛澤東主席說過,「傷敵十指,不如斷敵一指」,大意是說,只是擊傷敵人是不管用的,他傷好之後,還會繼續作惡,一定要殲滅其有生力量,才是取勝之道。面對美西方勢力撐腰,死不悔改的港獨團夥,特區政府只能把毛主席這個智慧盡情發揮為「斷敵一指 ,不如毀其雙手」,使敵人根本無指可用,方是釜底抽薪,永保香港安寧之策。否則的話,特區政府就會中了敵人包裝為軟對抗的「疲港」詭計,持續地、不必要地消耗自己的有限精力與時間,不利於由治及興的推進。

2023年6月,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含有港獨意識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當時,很多人都感覺奇怪,為什麼特區政府會花那麼大的功夫去禁制一首歌,而且「借道」高等法院,難道真的是沒有其它穩妥的辦法?只剩下禁制令一途了嗎?撇開法律上的考慮,也不說香港法院會不會有一種被「擺上枱」的感覺,不一定會配合,單從管治策略上去考慮,這個恐怕並不是最高明的釜底抽薪做法。

只禁制一首歌有什麼用?就算高等法院真的是如特區政府所願,對《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但如今網路的影響那麼廣泛而強大,而且是握在美西方國家手裡,敵人要把另一首類似歌曲吹捧為無人不知、代表港獨的圖騰,那還不是易如反掌、手到拿來的事情?到時候,特區政府是不是又要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第二首歌?然後第三、第四首,一直消耗下去?這種情景就是「傷敵一指」的最貼切例子,最終只是浪費彈藥,徒勞無功。7月28日,高等法院頒佈書面裁決,拒絕批出禁制令,這個結果其實並不使人驚訝。

應針對港獨活動立法

自《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生效之後,立法會的選舉規則徹底改變,所有「港獨黃絲」分子全都被拒之門外,故而現在立法會中的90名議員大致上都是愛國愛港人士,與2019年顏色革命之前的集體造反形勢有天淵之別。自李家超政府上任之後的一年多時間,在中央的叮囑之下,行政與立法兩大體系已經形成了良好的互動關係,立法會更落實了輔助行政長官執行行政主導的職責,使到很多從前被故意滯留的法例草案得到通過。在這個融洽良好的氛圍下,如果特區政府提出任何針對港獨活動的法案,只要是對「由亂到治」以及「由治及興」有利,立法會必定會全力配合,絕對不會拖後腿。在禁止傳播含有港獨意識的歌曲上,現明晃晃就有一個比向法庭申請禁制更為全面,可以做到一勞永逸的方法,那就是參照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在立法會的配合下儘快進行相關立法。

《社團條例》第28條規定,「凡發現屬於、關於或看起來是關於任何三合會(筆者按:即是黑社會)的任何簿冊、張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須推定在發現該等簿冊、張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時該社團是存在的,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凡發現任何人管有屬於或關於任何非法團體的任何簿冊、張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該人協助管理該社團」。《社團條例》第19及20條則訂明,身為非法社團幹事或成員,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最高可達1百萬元,監禁年期由1、2、3、7至15年不等。

原則上是,只要特區政府參照《社團條例》,訂立新法律如《防止港獨條例》,又或者是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寫進相關條文,唯一的重大改變是在法例中以港獨一詞代替三合會,那就大功告成。筆者曾在香港警隊服務30年,深知《社團條例》在打擊黑社會方面的巨大威力,是警隊賴以控制黑社會活動的無上法寶。同理,只要《防止港獨條例》一訂立,所有港獨活動,無論以任何形式出現,都將被依法追究,這就等於是毀了敵人雙手,特區政府從此可以化被動為主動,無需賊過興兵,次次求助於法庭?持有類似意見的社會人士其實不少,當中包括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時事評論員冼國林,證明這個方向值得認真考慮。

孫子兵法說,為將之道,有「智、信、仁、勇、嚴」5種品質,智慧排在第一位,希望各有關官員能學而勉之!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206929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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